延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延市检一部刑诉〔2020〕651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602197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山市**区,现无固定住址。曾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11月17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又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1月21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又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9月13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于2019年8月2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日被延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5日被延吉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冯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602197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山市**区,现无固定住址。曾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4月被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又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2月20日被延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于2015年12月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日被延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5日被延吉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延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二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30日14时许被告人高某某同被告人冯某某一起来到延吉市**街**小区**号楼**单元**楼楼道,由冯某某负责望风,由高某某采取技术开锁手段,打开**室金某某住宅的出入门,入室窃取被害人金某某存放在北侧卧室的1,000元人民币,分给冯某某500元人民币。
2020年7月1日8时许,被告人高某某、冯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公安机关从高某某处扣押500元人民币、从冯某某处扣押290元人民币,并将上述钱款发还给被害人金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身份证明、抓获经过、证据材料清单、监控录像、犯罪情况查询记录单、延吉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辨认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发还清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示意图、照片说明、情况说明等;
2.证人卢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金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高某某、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监控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冯某某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高某某、冯某某系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鉴于二被告人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延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晨琛
(院印)
2020年9月27日
附件:
1.二被告人现羁押于安图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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