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高某某,男性,汉族,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1301971********,大专文化程度,2017年6月29日至2018年5月23日任潼关县****局长,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白水县**镇**路**号,现住白水县****单元**室。2018年4月19日因涉嫌违纪违法问题潼关县监察委员会立案审查,同日被留置,经我院决定,于2018年5月31日被潼关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任某某,曾用名任某甲,男性,汉族,1983年**月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30221983********,大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郑州市**区**路**号,现住河南省周口市**区**路**村,现任周口市****法人,该任2018年7月25日到潼关县监察委员会投案自首,经我院决定,于2018年7月27日被拘留,7月3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潼关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贪污、受贿罪于2018年5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以任某某涉嫌贪污罪于2018年7月27日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6月29日对被告人高某某涉嫌贪污、受贿案退回潼关县监察委员会补充侦查,潼关县监察委员会于2018年7月27日补查重报,现已审查终结。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高某某利用担任****局长职务之便,安排单位下属先后两次以宣传名义分别虚开发票4万元、4.8万元,扣除税款后共计套取公款8.1万元,其中7.01万元被高某某用于个人开支。
2017年11月份,被告人高某某利用职务之便,伙同被告人任某某以印制环保知识背胶年历为由,骗取公款13.5万元。高某某得赃款10万元。
2017年7月、9月、2018年2月、3月,被告人高某某利用职务之便,先后四次收受被监管单位潼关中金冶炼厂财物共计4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高某某、任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 证人证言;3.发票复印件;4.银行回单;5.户籍证明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以贪污罪、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任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款之规定,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牒峰
附:
1.被告人高某某现羁押于潼关县看守所,被告人任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周口市**区**路,联系方式:1503991****,保证人刘继昌联系方式:1845517****。
2.案卷三册,光盘一张。
3.移送证据清单。
4.涉案款物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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