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托克托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托检一部刑诉〔2019〕31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8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1501221985********,汉族,中专文化,内蒙古**制药公司职员,户籍地托克托县,现住托克托县**镇**小区。2019年10月24日因涉嫌交通肇事,被托克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1月7日经本院批准由托克托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付某某,男,198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1501221981********,汉族,初中文化,内蒙古**制药公司职员,户籍地托克托县,现住托克托县**镇**路**巷。2019年10月24日因涉嫌交通肇事,被托克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1月7日经本院批准由托克托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托克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3日19时40分许,被告人付某某驾驶蒙A*****小型轿车沿托克托县S103线由南向北行驶至70KM+100M内蒙古大唐托克托发电有限公司中门南侧时与前方在道路东侧非机动车道内由北向南徒步行走的被害人王某某发生碰撞,后付某某将肇事车辆停放在现场北侧路东位置,下车返回肇事地点与被害人王某某同行的贺某某等人对王某某施救时,被告人高某某驾驶蒙A*****小型轿车沿托克托县S103线由南向北行驶至此处时与正在施救的贺某某、付某某及被害人王某某发生碰撞,造成王某某死亡、付某某和贺某某受伤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被告人高某某、付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该起事故中,被告人高某某、付某某共同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王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付某某忽视道路交通安全,驾驶机动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 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托克托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白青林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付某某现羁押于托克托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证人名单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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