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高*,女,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93119****,汉族,小学肄业,农民,住河南省新野县****。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0日被新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2月17日被新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新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6日下午16时许,在新野县汉华街道办事处孟营社区**马*家门口,被告人高*与被害人马*因琐事发生争执,被告人高*采取推打、扇耳光、脚踹的方式殴打马*,并先后多次将马*推倒在水泥路上,致使马*面部、腰部、臀部等多处受伤。经鉴定,马*腰部的损伤为轻伤二级,头部、躯干部的损伤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郝凤冕
孙 超
附:
1.被告人高*现被羁押于南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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