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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罗检一部刑诉〔2020〕52号

被告人高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21990********,汉族,小学文化,非中共党员,临沂市罗庄区人,现住临沂市罗庄区**街道**小区,务农。2019年7月30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临沂市公安局罗庄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5日14时51分许,被告人高某某因与被害人徐某某(高某某婆婆)有矛盾,在临沂市罗庄区**街道房**村村委**路上截停徐某某驾驶的汽油三轮车,扇打徐某某头面部并将其拽倒在地,以腿压左腰部、手击打头面部的方式殴打徐某某,导致徐某某左侧多发肋骨骨折。经鉴定,徐某某的损伤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鉴定意见;视听资料;被害人徐某某的陈述;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珊珊

2020年3月13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家中(联系电话159101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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