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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官检刑诉〔2018〕28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21989********,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陆良县,住云南省曲靖市陆良县****号,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经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决定,于2017年3月29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刑事拘留;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经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决定,于2017年4月12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7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11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7年12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 年10 月,被告人高某某承包了中豪螺蛳湾10 号地块做室内保温工程,工程完工后,被告人高某某拒不支付栾某某等29 名工人的工资合计人民币207782 元。经官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实,相关施工分包单位已将该项工程的工程款支付给高某某。2015 年10 月14 日,官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被告人高某某下达了官人社监改字(2015)028号劳动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责令其于2015年10月28日前足额支付栾某某等29名工人工资。后官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和被拖欠工资的工人多次联系高某某未果,其仍拒不支付栾保庆等29名工人工资。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拒不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唐莉

检察员助理:詹晶

2018年1月5

附:

    1.被告人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687475523。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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