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专用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沂南检一部刑诉〔2020〕105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8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11983********,汉族,高中文化,务农,山东省沂南县人,住沂南县**街道**村**组**号。2013年11月12日,因犯抢劫罪被沂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5000元,2018年12月7日被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21年6月21日。2019年10月16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沂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被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沂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9年8月份以来,被告人高某某在沂南县经济开发区许家庄村的家中多次容留齐某某、薛某吸食冰毒。具体犯罪事实是:
1、2019年8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高某某在家中容留齐某某、薛某吸食冰毒;
2、2019年8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高某某再次在家中容留齐某某、薛某吸食冰毒;
3、2019年8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高某某联系齐某某花500元购买了0.3克冰毒后,二人在高某某家中共同吸食该冰毒;
4、2019年8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高某某联系齐某某花1000元购买了0.6克冰毒后,二人在高某某家中共同吸食该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系在假释考验期内犯新罪,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沂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红蕾
张晓艳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沂南县看守所;
2.案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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