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嘉南检一部刑诉〔2020〕1090号
被告人高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411197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住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路***园*幢****室,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4月14日被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28日被该局逮捕。
本案由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涉嫌妨碍公务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认罪从宽制度,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3日中午,被告人高某在嘉兴市南湖区****售楼处,采取拉拽、拳击后脑等手段,阻碍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民警依法执行职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撕破的警服等物证;
2.户籍证明、业主证明等书证;
3.证人沈某某、吴某某等的证言;
4.被告人高某的供述和辩解;
5.检查、辨认等笔录;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以暴力手段,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采用速裁程序审理,判处被告人高某有期徒刑6个月。
此致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沈晔
2020年7月20日
附件:1.被告人高某现羁押于嘉兴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其他需要附注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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