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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妨害公务、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一部刑诉〔2020〕245号 

  被告人高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422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甘肃省会宁县人,住白银市会宁县**乡**村**社**号。无前科。2020年7月15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定西市公安局安定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8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定西市安定区看守所。

本案由定西市公安局安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涉嫌妨害公务罪、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7月12日21时许,定西市公安局安定分局交警大队巉口中队民警景某军、王某龙带领杨某、魏某雄等人在定西市安定区关川路执勤查酒驾。次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高某因涉嫌酒驾被带往医院抽血检验,在定西市第一人民医院急诊科抢救室抽血完毕后,高某突然从协警杨某身后将手搭在杨某肩膀上,往后撕扯杨某,并持一把卡片刀(刀刃长约6cm)连续向杨某身上戳了两三下,致杨某的执勤警服被戳破,协管员魏某雄在夺取高某手里的卡片刀时,被高某咬伤右手,后高某多次无视警告持卡片刀与民警对峙,不久即被民警当场制服。

2、2020年7月13日0时30分许,被告人高某酒后驾驶甘A*****号“东风日产”牌小型轿车行驶至定西市安定区关川路段时,被定西市公安局安定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甘肃陇通司法鉴定所鉴定,高某血液中乙醇平均含量为142.5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笔录;7.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2.55g/100ml,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对被告人高某应当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高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书记员:康 艳

     2020年11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高某现羁押于定西市安定区看守所。

2.侦查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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