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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沭检一部刑诉〔2020〕502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9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13291999********,汉族,中专文化,群众,农民,山东省临沭县人,住临沭县**广场**栋**室(租赁)。2020年7月1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4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年22日21时许,被告人高某某驾驶鲁******号小型汽车沿苍山南路由南向北行驶,行至事故地点与对向行驶向左转弯的谢某某驾驶的鲁******号小型汽车相撞,事故发生后高某某驾驶鲁******号小型汽车失控撞至夏金粮停放在道路东侧的鲁******号小型面包车,致谢某某受伤,三车不同程度损坏。经认定,高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经检验,事发时高某某静脉血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62.9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等书证;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樊海洋

2020年12月11日

附:1、被告人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524439****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_3、卷宗材料一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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