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丘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一部刑诉〔2020〕95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91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841991********,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打工,山东省安丘市**镇**村人,现住**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26日被安丘市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丘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2月25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高某某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安丘市景芝镇汇泉街由南向北行驶至景芝镇汇泉街与平安街交叉路口处时,与停放在汇泉街与平安街交叉路口北侧的鲁******号轻型厢式货车相撞,安丘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出警后在现场将被告人高某某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高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85.5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1、书证:抓获经过、户籍信息等;2、鉴定意见;3、视听资料;4、证人王某某、郝某某的证言;5、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拘役两个月至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丘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绪义
2020年1月21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卷宗二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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