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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危险驾驶案)_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莲检诉刑诉〔2020〕132号 

 被告人高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 6127321987*******,汉族,高中,陕西****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县**8镇**村,现住在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村**路96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莲湖分局决定,于2020年2月28日被莲湖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莲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8日01时10分许,被告人高某酒后驾驶陕A****8号宝马牌小型轿车,沿南二环由西向东行驶至群贤路口附近时,被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莲湖大队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高某的血醇浓度为101.10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及抓获经过等;2、被告人高某的供述与辩解;3、血醇鉴定意见书;4、户籍证明、驾驶证复印件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高某拘役一个月,可判处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或免于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适用速裁程序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苏兴斌

2020年3月19日

附:1.被告人高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7*****1

2.案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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