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高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历下检公刑诉〔2019〕220号

被告人高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1251985********,汉族,大学文化,系山东省济阳县**镇**村村民,住**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3月29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3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2月20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高某酒后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沿济南市历下区解放路北侧辅道由西向东行驶至闵子骞东路路口处时,与魏某某驾驶的鲁******号小客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高某受伤的交通事故,后被执勤民警查获。2018年2月27日,经济南市公安局交通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告人高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3mg/100ml,2018年3月20日,经济南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重新鉴定,高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2.0±4.5mg/100ml,系醉酒状态。经济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历下区大队认定,高某负事故主要责任。

2018年3月22日,鉴定意见作出后,被告人高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鉴定意见及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高某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主要责任,依法应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建议判处被告人高某拘役一个月至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燕萍

2019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高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