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高某某开设赌场)(公开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一区刑诉〔2019〕2348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6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42000196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中山市**镇**村**。2019年5月29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2019年7月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份至5月28日期间,被告人高某某伙同徐某媛、徐某坤(均另案处理)在我市西区沙朗广丰13卡棋牌室内,提供场所、扑克牌供潘某雄等参赌人员进行“三公”赌博,其中被告人高某某负责派牌抽水,每把抽水10至20元,共非法获利人民币7、8千元。归案后,被告人高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高某某有坦白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某某

2019年9月27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现羁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2册及电子卷宗1份;

3.证人名单1份;

4.量刑建议书5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