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高某某,男,196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42000196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中山市**镇**村**。2019年5月29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2019年7月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份至5月28日期间,被告人高某某伙同徐某媛、徐某坤(均另案处理)在我市西区沙朗广丰13卡棋牌室内,提供场所、扑克牌供潘某雄等参赌人员进行“三公”赌博,其中被告人高某某负责派牌抽水,每把抽水10至20元,共非法获利人民币7、8千元。归案后,被告人高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高某某有坦白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某某
2019年9月27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现羁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2册及电子卷宗1份;
3.证人名单1份;
4.量刑建议书5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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