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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交通肇事案)_新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检察院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319号

被告人高**,男,1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初中毕业,无业,住南阳市新野县****。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2日被新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30日被新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新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9月14日20时40分,在新野县朝阳路与文浦路交叉路口处,被告人高**驾驶桂***小型轿车由北向南行驶,与由东向西过人行横道的步行人刘**发生碰撞,造成刘**受伤经医院抢救死亡、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认定,被告人高**在此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被害人刘**在此事故中不承担责任。经鉴定,被害人刘**系交通事故造成颅脑及胸腹部脏器严重损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违反道路交通法律法规的规定,驾驶机动车辆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认罪认罚,已签署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霞

张岩

2020年11月16日

附:

1.被告人高**现羁押在新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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