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一部刑诉〔2020〕178号
被告人高智力,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119********5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户籍地及现住址:**省**市**县**乡**村**街**号。2019年12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新密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2019年12月2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长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日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长葛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葛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智力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12月13日23时许,被告人高智力伙同同案人陈某(另案处理)窜至**市**镇**村街里,将被害人王某某停放在路边的货车上的两块12V,165A型号的骆驼牌电瓶盗走,经长葛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两块电瓶价值900元。
2、2018年12月14日0时许,被告人高智力伙同同案人陈某窜至**市**镇**村**组街里,将被害人朱某某家停放在路边的货车上的两块12V,120A型号的实强牌电瓶盗走,经长葛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两块电瓶价值880元。
3、2018年12月14日0时许,被告人高智力伙同同案人陈某窜至**市**镇**村**组街里,将被害人梅某某停放在家门口的电动三轮车的两块12V,120A型号的骆驼牌电瓶盗走,经长葛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两块电瓶价值910元。
4、2018年12月14日0时许,被告人高智力伙同同案人陈某窜至**市**镇**村**组街里,将被害人梅某某停放在家门口的电动三轮车的两块12V,100A型号的骆驼牌电瓶盗走,经长葛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两块电瓶价值800元。
5、2018年12月14日1时许,被告人高智力伙同同案人陈某窜至**市**镇**路往东500米路南,将被害人柳某某停放在路边的货车上的两块12V,165A型号的骆驼牌电瓶盗走,经长葛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两块电瓶价值9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高智力及同案人陈某的供述和辩解;
2、被害人王某某等人陈述;
3、视听资料;
4、书证等。
以上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智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拒不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智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高智力与同案人陈某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高智力被宣告缓刑后,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贺国营
2020年7月8日
附:
1、被告人高智力现被羁押于长葛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及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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