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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某)(公开版)_柳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柳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柳检刑刑诉〔2020〕29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3261971********,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吕梁市临县,住临县**镇**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于2019年3月14日被柳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0月26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柳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于2019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1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0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19年10月28日、2020年3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2020年3月14日本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对被告人高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吕梁市人民检察院以本院不起诉决定与事实不符为由,于2020年8月20日建议本院纠正。本院于2020年10月26日撤销原不起诉决定。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被告人高某某系李某甲(另案处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领导者李某甲的姐夫。2010年左右,高某某让李某甲给他找事做,李某甲让高某某在*甲公司管某某,直到2017年年底。具体工作是给*甲公司安桥沟灶房买菜、买面、劳动用品、*乙公司**的考勤等。

期间,于2012年,在李某乙(另案处理)、武某某(另案处理)、李某丙(另案处理)、李某丁(另案处理)、李某戊(另案处理)殴打李小平、雒改平的过程中,李某丁鼻梁受伤,被告人高某某开车将其拉到医院,并为其支付了医药费。

二、强迫交易罪

1、被告人高某某进入*甲公司后,临时管理过该公司的运输调煤业务,具体与煤矿销售对接,调配运输车辆等。从2016年正月起,负责*甲公司在泰业煤矿装煤铲车的用油、保养、维修等。被告人高某某进入*甲公司,工资先是两千四五百元,后涨成三千元。

2016年,泰业煤矿原煤滞销,李某己自行在泰业煤矿购煤、派车运煤。原煤市场好转后,被告人高某某相跟李某庚等将李某己的派车人员李某辛、李某壬驱赶出派车室。同年农历八、九月,因嫌李某甲分配的原煤运输数量少,李某己让李某辛、李某壬堵了泰业煤矿的磅房,李某壬将其比亚迪轿车停放在磅板上。被告人高某某相跟李某乙、李某丙等赶到现场,李某乙指使李某丙开铲车将李某壬的比亚迪轿车铲离磅板,后又将给李某己拉煤车辆驱离。

期间,*甲公司强迫交易金额达到2.2亿余元。

2、2009年,**煤矿**魏某某,让该矿接受其提供的**服务。魏某某被迫答应。原山西**能源有限公司控股楼俊公司后,迫于李某甲淫威,继续接受李某甲给泰业煤矿提供的**服务。2011—2019年,*丙公司**支付工资3501450.6元。

期间,被告人高某某让*丁公司**办理招商银行卡,煤矿用该卡支付**工资,卡办好后,高某某将该卡收回,同时,**将银行卡密码告给高某某。这样,泰业煤矿付给**的工资,由*甲公司财务人员取出,再由其发放,也就是由李某甲发放。高某某的行为客观上帮助李某甲对**和煤矿的控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证人证言;

4、被害人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

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参加李某甲黑社会性质组织,接受该组织的领导和管理,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4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接受服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6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迫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在强迫交易罪中起次要作用,属从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条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柳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冯仁亮

检察官助理:高海燕

2020年11月26日

附件:1.被告人取保候审于现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电子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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