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宝检三部刑诉〔2019〕1187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8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081985********,汉族,大学文化,上海宏森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森公司”)实际控制人,住上海市静安区**路**弄**号**室。2014年5月因犯诈骗罪被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19年6月29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5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执行逮捕。同年9月25日经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2月,宏森公司与上海交运崇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运公司”)签订《二网经销商合作协议》,成为交运公司的签约经销商。2018年11月至2019年5月,被告人高某某明知其公司经营出现重大问题,无法履行已签订的购车合同,仍继续与张某某等300余人签订购车合同,并收取购车款、购车定金等款项,共计人民币1,400余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被告人高某某将其中大部分钱款用于履行之前的购车合同,现造成300余名被害人的购车合同无法履行,损失共计1,300余万元,被告人高某某逃匿。
被告人高某某于2019年6月26日在重庆市被民警抓获,到案后,其辩解系交运公司拖欠其返利、补贴、建设款等款项,其未非法占有上述款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张某某等人的陈述及提供的合同、付款记录、聊天记录等证实,其均与宏森公司签订合同,并支付钱款,后对方无法继续履行合同,在聊天记录中,宏森公司人员称钱款已交给交运公司。
2.证人章某某、石某某的证言证实,宏森公司是交运公司的二网经销商,其二人分别系宏森公司总经理、财务,均发现公司资金出现问题,但高某某称交运公司会有大额返利,故公司仍继续卖车。
3.证人周某某的证言证实,其经营上海诚廷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给高某某的宏森公司供过车,其认为高某某扩张太快,致使资金链出现问题,但高某某和其说是交运公司没有给返利。
4.上海司法会计中心有限公司出具的《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证实,宏森公司账户收支情况。其中2018年11月至2019年5月,共有332位购车人支付购车款、定金或其他相关款项,购车人自述损失金额14,604,049.84元,交运公司确认,收到其中737,200元,332位购车人实际损失13,866,849元。
5.交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交运崇明与宏森公司业务往来相关的情况说明》、《2018年11-12月期间的价格支持明细》、《车辆以旧换新补贴活动相关的情况说明》、《二网经销商合作协议》证实,宏森公司系交运公司二网经销商,但交运公司没有承诺过高某某所称的返利金额,交运公司对宏森公司的价格支持、以旧换新等补贴款项约44万元。
6.交运公司、宏森公司的营业执照、《场地租赁合同》证实公司经营情况。
7.交运公司提供的情况表证实,该公司垫资12,293,871元补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
8.重庆市巫溪县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高某某于2019年6月26日被民警抓获。
9.被告人高某某供述证实,其知道公司资金出现问题后,仍继续卖车,并用后续客户的购车款项履行之前客户的购车合同,造成后续客户购车合同无法履行。但辩解其公司资金问题系交运公司拖欠返利、补贴、建设款等款项造成,其没有非法占有客户购车款。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据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四)项,应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秦伟
2019年11月28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现羁押于宝山区看守所。
2.卷宗11册及审计报告1册。
3.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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