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余检公诉刑诉〔2019〕964号
被告人高某远,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3301981********,汉族,文盲,无业,住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镇**村**号。2007年6月27日因犯抢夺罪、非法侵入住宅罪被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2011年12月20日因犯故意伤害罪、非法侵入住宅罪被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2016年9月22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5月13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6月19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石某甲,绰号“二子”、“二得”,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330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5月13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6月19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姜芦贞,绰号“芦妹”,女,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330198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乡**村。2013年6月8日因犯赌博罪被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2014年2月18日刑满释放。2017年1月17日因赌博被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处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2019年3月14日因赌博被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处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的行政处罚。因本案,于2019年5月13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6月19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陈某甲,绰号“大奶”,女,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330197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镇**村**号。2014年6月18日因犯赌博罪被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因本案,于2019年5月13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6月19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沈某甲,女,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330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镇**村**号。2019年3月14日因赌博被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处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的行政处罚。因本案,于2019年5月13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6月19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绰号“琳琳”,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330198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5月13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6月19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王某乙,绰号“乌鸡”,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330197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5月13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6月19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陈某乙,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330197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镇**村**号。2009年6月23日因犯敲诈勒索罪被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3年9月21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5月13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6月19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王皇飞,绰号“猫”,男,198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62330198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镇**村**号。2018年5月4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9年1月3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5月13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6月19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沈某乙,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330199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5月13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6月19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石某乙,绰号“绍总”,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330197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镇**村**号。2011年12月14日因犯赌博罪被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2012年2月1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5月13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6月19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石某丙,绰号“迪威”,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330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镇**村**。2018年6月29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因本案,于2019年5月13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6月19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高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330198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村**。2019年3月14日因赌博被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处行政拘留5日的行政处罚。因本案,于2019年5月13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6月19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远、石某甲等人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期间,依法退回补充侦查1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月份,被告人高某远、石某甲、姜芦贞、沈某甲、王某甲、王某乙、陈某甲等人在杭州市余杭区乔司街道和睦桥村9组锦绣园林农庄、乔司街道和睦桥村5组75号棋牌室等地,组织多人以“牌九”的方式聚众赌博15场,从中抽头获利共计15万余元。其中,被告人陈某甲参与场次7场,涉及抽头款7万余元。期间,被告人沈某乙为赌博抽头,参与场次13场,涉及抽头款13万余元;被告人王皇飞为赌博放哨,参与场次7场,涉及抽头款7万余元。
2、2019年3月26日至4月11日左右,被告人高某远、石某甲、姜芦贞、陈某甲、沈某甲、王某甲、王某乙、陈某乙等人在杭州市余杭区崇贤街道龙旋村5组小路里56号1楼棋牌室、崇贤街道星海云庭C区26幢3单元、乔司街道和睦桥村3组53号琴意服饰等地,组织多人以“牌九”的方式聚众赌博25场,从中抽头获利共计25万余元。其中,被告人陈某乙参与场次17场,涉及抽头款17万余元。期间,被告人王皇飞为赌博放哨,参与场次25场,涉及抽头款25万余元;被告人沈某乙、石某乙、石某丙为赌博提供赌资30万元,参与场次18场,涉及抽头款18万余元;被告人高某某为赌博抽头、放哨,参与场次18场,涉及抽头款18万余元。
3、2019年5月8日至5月12日,被告人高某远、石某甲、姜芦贞、陈某甲、沈某甲等人在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道东湖南路102号和顺棋牌室、南苑街道平吴街34号5楼金沙会皇家棋牌室等地,组织多人以“牌九”的方式聚众赌博10场,从中抽头获利共计6.2万余元。其中,被告人沈某甲参与场次2场,涉及抽头款1.2万余元。期间,被告人王皇飞为赌博放哨,参与场次10场,涉及抽头款6.2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蒋某某、聂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高某远、石某甲、姜芦贞、陈某甲、沈某甲、王某甲、王某乙、陈某乙、王皇飞、沈某乙、石某乙、石某丙、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等笔录:搜查笔录、提取笔录、辨认笔录等;
5、视听资料:抓获视频、辨认视频等光盘;
6、电子数据:手机电子数据。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石某甲、姜芦贞、沈某甲、陈某乙、王皇飞、沈某乙、石某丙、高某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并自愿认罪认罚,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远、石某甲、姜芦贞、陈某甲、沈某甲、王某甲、王某乙、陈某乙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聚众赌博;被告人王皇飞、沈某乙、石某乙、石某丙、高某某明知他人赌博仍提供帮助,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远、石某甲、姜芦贞、陈某甲、沈某甲、王某甲、王某乙、陈某乙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系主犯。被告人王皇飞、沈某乙、石某乙、石某丙、高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高某远、姜芦贞、陈某甲、王皇飞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石某甲、姜芦贞、沈某甲、王皇飞、陈某乙、沈某乙、石某丙、高某某自侦查阶段起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石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姜芦贞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沈某甲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乙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王皇飞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沈某乙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石某丙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高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桂波
2019年12月13日
附:
1、被告人高某远、石某甲、姜芦贞、陈某甲、沈某甲、王某甲、王某乙、陈某乙、王皇飞、沈某乙、石某乙、石某丙现羁押于杭州市余杭区看守所候审。被告人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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