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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旭东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_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普检刑诉〔2020〕101号

被告人高旭东,男,197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2197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镇**村**组。2020年5月30日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同年6月2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旭东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8月2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至7月,被告人高旭东经与陈某某(另案处理)事先共谋,由陈某某负责提供假冒飞天茅台品牌的酒品,以每瓶1260元向章某某出售共计42箱252瓶飞天茅台酒,销售金额为人民币31万余元。现经贵州**酒股份有限公司专业鉴定,涉案批次飞天茅台酒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2020年5月30日,被告人高旭东主动投案,其到案后拒不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主要有证人陈某某、李某某、章某某的证言;登记保存清单及照片;鉴定聘请书、产品辨认(鉴定)表、营业执照,银行流水及业务回单,聊天记录截图;户籍资料;被告人高旭东的供述及辨认笔录予以证实。相关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旭东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戈亮

检察官:吴晓军

检察官助理:邹可彦

2020年9月24日

附:

1.被告人高旭东被羁押于上海市普陀区看守所。

2.侦查案卷二册。

3.辩护人(谭斌:1830176****,刘俊吉:1832166****)。

4.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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