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顺检一部刑诉〔2019〕1424号
被告人高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6221990********,汉族,小学肄业,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延川县**镇**村**号,现住北京市顺义区**村**号楼**单元**室。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12月1日被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涉嫌伪造、变造身份证件罪,于2019年5月10日被首都机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13日经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次日被首都机场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3811990********,满族,初中肄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公主岭市**街**委**组,现住北京市昌平区**镇**村**号楼**单元**,因犯抢劫罪,于2009年4月7日被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涉嫌伪造、变造身份证件罪,于2019年4月9日被首都机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6日经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次日被首都机场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刘某甲,绰号“某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2351981********,汉族,初中肄业,案发前系美团外卖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威县**镇**村**号。因涉嫌伪造、变造身份证件罪,于2019年4月4日被首都机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6日经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次日被首都机场公安局逮捕。2019年9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乙,绰号“某某乙”,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9231975********,汉族,初中肄业,案发前系美团外卖员,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东平县**镇**村**号,现住北京市顺义区**镇**村。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于2015年10月2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于2016年3月1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伪造、变造身份证件罪,于2019年5月7日被首都机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13日经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次日被首都机场公安局逮捕,2019年10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4261988********,汉族,初中肄业,案发前系美团外卖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涉县**镇**村**组**号,现住北京市顺义区**街**号。因涉嫌伪造、变造身份证件罪,于2019年5月7日被首都机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13日经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次日被首都机场公安局逮捕。2019年9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王某某、刘某甲、刘某乙、赵某某涉嫌伪造、变造身份证件罪,于2019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8月15日至2019年9月12日;自2019年10月25日至2019年11月25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19年8月3日至2019年8月17日;自2019年10月13日至2019年10月27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至4月期间,高某通过更换驾驶证照片的方式变造驾驶证28本,并雇用人员使用变造的驾驶证处理交通违章,其本人使用变造的驾驶证3本,处理交通违章4次,王某某明知高某变造驾驶证用于处理交通违章,仍提供本人照片给高某变造驾驶证,并使用变造的驾驶证4本,处理交通违章5次,同时在高某的授意下,帮助高某招募组织人员使用变造的驾驶证处理违章、给处理违章人员拍照用于变造驾驶证、运送人员到执法站处理违章并从高某处获取报酬。
高某、王某某以处理一次违章50元的报酬招募、组织赵某某、刘某甲、刘某乙等多名外卖员使用变造的驾驶证在南法信执法站、天竺执法站等多个执法站处理交通违章。赵某某、刘某甲、刘某乙等人明知是变造的驾驶证,仍多次使用处理交通违章并获取报酬。其中赵某某使用变造的驾驶证7本,处理交通违章11次,刘某甲使用变造的驾驶证5本,处理交通违章5次,刘某乙使用变造的驾驶证7本,处理交通违章9次。
2019年4月3日,王某某带刘某甲到首都机场公安局对外办公大厅使用高某提供的张某某的驾驶证及京N****9的行驶证处理交通违章,刘某甲被当场查获,经鉴定,刘某甲使用的驾驶证及行驶证均系伪造。
2019年4月9日王某某被查获,2019年5月7日赵某某、刘某乙先后被查获,高某于2019年5月10日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远程库基本信息、到案经过、处理机动车违法记录告知书、收缴/追缴物品清单、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房产租赁合同、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工作说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钱某某、刘某丙、刘某丁、苏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高某、王某某、刘某甲、赵某某、刘某乙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机动车牌证驾驶证鉴定证明、检验报告等;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交通执法站处理违章监控录像、微信聊天记录、微信交易记录、顺丰快递记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刘某甲、刘某乙、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伪造、变造驾驶证,用于处理交通违章,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变造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明知高某变造驾驶证仍提供本人照片,并为高某变造驾驶证提供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变造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赵某某,明知是变造的驾驶证,仍多次使用处理交通违章,情节严重,其三人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刘某甲、刘某乙、赵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高某、王某某、刘某乙有前科劣迹,可酌情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魏星
2019年12月24日
附:
1.被告人高某、王某某现羁押于顺义区看守所,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赵某某现在居住地取保候审;
2.侦查卷宗15册(内含光盘15张),散材料17页,光盘2张;
3.量刑建议书5份、认罪认罚具结书4份、换押证2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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