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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方妙故意杀人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起诉书()

起 诉 书

鄂荆检公诉刑诉〔2018〕5号

被告人高方妙,男,1985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7231985********,汉族,小学文化,务工,出生地湖南省澧县,户籍地及住址为湖南省澧县****村。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7年10月15日被公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0月23日经公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公安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公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方妙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7年12月6日向公安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同年12月20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13日被告人高方妙与其女友胡某某住在公安县斗湖堤镇新建街平安宾馆202房间。期间,两人因感情纠葛发生争吵,高方妙产生了杀害胡某某的念头。10月14日下午,高方妙在该宾馆附近的“芙蓉兴盛”超市购买了一把水果刀。10月15日早晨9点多钟,高方妙与胡某某再次发生争吵,随后持购买的水果刀朝胡某某头面部、颈部等处刺割十数刀,致其当场死亡。作案后,高方妙拨打110电话报警投案。经鉴定,死者胡某某系被他人用轻便容易握持与挥动的刃缘较长的单刃锐器(如水果刀等)切割左侧颈部造成左侧颈部血管断裂,导致其失血性休克而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作案工具等物证照片;2.户籍证明、110报警情况等书证;3.证人罗某某、刘某某、马某某等人的证言;4.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物证鉴定书等鉴定意见;5.勘验、辨认等笔录;6.报警录音、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7.被告人高方妙的供述及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方妙故意杀人,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余丰泳

2018年1月17日

附:

    1.被告人高方妙现羁押于公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光盘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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