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刑一刑诉〔2018〕36号
被告人高新成,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8261970********,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为河南省汝南县**乡**号。因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7年5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被逮捕。
被告人郑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30211972********,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为河南省息县**乡**村**。因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7年5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被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新成、郑某某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7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本院分别于2017年9月25日、2017年12月29日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7年10月24日、2018年1月26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由于案情重大,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期限至2018年3月13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5月17日,被告人高新成、郑某某密谋前往本省惠州市购买毒品,并商定由高新成寻找交通工具和代驾司机。19日8时许,高新成雇佣何某某作为代驾司机,由何某某驾驶小轿车搭载高新成、郑某某前往本省惠州市惠来区购买毒品。13时许,该车行至惠来区高速路口附近时,高新成携带装有十几万元现金毒资的黑色背包下车,跨过高速公路护栏与毒品上家进行毒品交易。期间,郑某某驾车下高速加油后返回高新成下车地点对面高速车道接上高新成,高新成将装有甲基苯丙胺(冰毒)的黑色背包放在副驾驶位处。17时许,该车行至本市莞佛高速大朗路段时被公安机关截获,公安机关当场抓获高新成、郑某某,并从该车副驾驶位处缴获上述黑色背包,内含4包甲基苯丙胺共净重3985.11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检验报告书等鉴定意见,何某某等证人的证言,甲基苯丙胺等物证,户籍材料等书证,抓捕录像等视听资料,被告人高新成、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新成、郑某某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数量大,其行为已共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张彦嗣
代理检察员:祁玉凤
2018年3月13日
附:
1、被告人高新成、郑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案卷材料六册(含检察卷)。
3、涉案物品(另附清单),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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