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铜检一部刑诉〔2020〕68号
被告人高新,曾用名:高新钦,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821990********,汉族,中专文化,务工,户籍地:徐州市邳州市**镇**村,现住徐州市鼓楼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5日被铜山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0日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铜山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新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次日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7日0时许,被告人高新驾驶苏C7****号小型面包车,沿铜山区X305县道从西向东行驶至柳新镇杨场村西侧时,与甘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甘某某当场死亡,两车损坏。事发后,被告人高新驾车逃逸并毁灭证据。经公安交警部门责任认定,被告人高新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当日,被告人高新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审查起诉期间,被告人高新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马某某、郑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高新的供述和辩解;
4.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
5.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
6.视听资料监控录像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新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1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新认罪认罚,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处罚情节,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祥
2020年7月7日
附:
1. 被告人高新现羁押于铜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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