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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盗窃、诈骗案)_江苏省无锡市梁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无锡市梁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锡梁检刑检刑诉〔2020〕755号

               

被告人高某,198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204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江苏省无锡市,住无锡市梁某某**新村****。被告人高某曾因殴打他人,于2006年1月14日被原无锡市公安局北塘分局治安警告;因吸毒,于2015年1月10日被原无锡市公安局北塘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罚款二千元;因犯抢劫罪,于2007年2月16日被原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高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8日被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盗窃

2020年4月19日至6月7日期间,被告人高某在无锡市梁某某**三村附近棋牌室借用被害人华某某手机打游戏过程中,擅自操作被害人京东账户借条、白条以及支付宝账户借呗、花呗,以解锁手机为名让被害人录入指纹从而获取支付密码进行借款、消费等,多次窃得被害人人民币共计74381.9元。

1、2020年4月19日,被告人高某在上述地点采用上述方法,通过操作被害人京东账户借条借款再转账的方式,窃得人民币20000元。 

2、2020年4月28日,被告人高某在上述地点采用上述方法,通过操作被害人京东账户白条购物消费的方式,窃得人民币5190元。 

3、2020年5月5日,被告人高某在上述地点采用上述方法,通过操作被害人支付宝账户花呗扫码付款的方式,窃得人民币5000元。 

4、2020年5月8日,被告人高某在上述地点采用上述方法,通过操作被害人支付宝账户借呗借款再转账的方式,窃得人民币13701.9元。 

5、2020年5月9日,被告人高某在上述地点采用上述方法,通过操作被害人支付宝账户借呗借款再转账的方式,窃得人民币20000元。 

6、2020年5月15日,被告人高某在上述地点采用上述方法,通过操作被害人支付宝账户花呗扫码付款的方式,窃得人民币10000元。 

7、2020年5月20日,被告人高某在上述地点采用上述方法,通过操作被害人支付宝账户花呗扫码付款的方式,窃得人民币1000元。 

2020年6月1日、6月7日,被告人高某通过支付宝转账向被害人归还人民币510元。

二、诈骗 

2020年4月23日,被告人高某借用被害人华某某手机并擅自操作被害人京东账户借条借款人民币11000元至被害人名下工商银行账户,后对被害人谎称该笔钱款系其朋友转账给其,使得被害人通过微信将其中的10000元转给其,余下1000元用于免除其债务。

案发后,被告人高某如实供述了上述全部犯罪事实,其家属已经赔偿被害人人民币90800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高某使用的手机等物证;

2.刑事案件侦破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刑事判决书、支付宝交易明细、收条、谅解书等书证;

3.证人韩某某、汪某某、孙某某、高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华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高某的供述与辩解;

6.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扣押笔录;

7.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提取的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高某判决宣告以前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高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无锡市梁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蒋旭姣

 2020年9月25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无锡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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