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吉检刑检刑诉〔2020〕248号
被告人高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271990********,土家族,初中文化,务工,湖南省永顺县人,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顺县**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8月14日被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介绍卖淫罪,于2016年8月1日被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因介绍卖淫,于2018年6月27日、10月29日分别被吉首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因涉嫌介绍卖淫罪,经吉首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5日被吉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吉首市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3日被吉首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吉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1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6月3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3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3日、2020年6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至2019年12月期间,被告人高某在吉首市通过往酒店房间内放有招嫖信息的小卡片招揽他人嫖娼,从中抽成,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8年6月27日,高某在吉首市**街三鼎酒店向2、3楼的客房门下塞入有招嫖信息的“卡片”,随即在酒店大厅被民警抓获,从其身上查出75张“卡片”。
2.2018年10月29日,高某在吉首市乾州友谊前程大酒店向4、5楼的客房门下塞入有招嫖信息的“卡片”,随即在酒店门口被民警抓获,从其身上查出43张“卡片”。
3.2019年12月11日1时许,王某乙通过微信联系高某,双方谈成200元价格后,高某介绍王某甲(女)去吉首市乾州小溪桥和沐嘉501房间给王某乙卖淫,后高某抽成得80元钱。
4.2019年12月11日2时许,林某某拨打高某电话,双方谈成400元价格后,高某介绍王某甲去吉首市乾州和一宾馆331房间给林某某卖淫。民警接举报后于当日3时许在房间内当场抓获王某甲、林某某。
2019年12月25日13时许,吉首市公安局民警在永顺县**加油站将被告人高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微信转账截图、前科资料等书证;2.证人王某甲、王某乙、林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高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之后,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对其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高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高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不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范中元
2020年8月4日
附件:1.被告人高某现羁押于吉首市看守所
2.案卷4册;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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