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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放盗窃案)_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永检刑诉〔2020〕Z366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383198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永川区**办事处**村**小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03年8月28日、2012年1月21日和2018年4月18日分别被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二年六个月和有期徒刑八个月,2018年10月3日刑满释放。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1日被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 年6月2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8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高某某来到重庆市永川区木货街42号金樽网城,趁在该网吧上网的被害人向某某睡着之机,将其座位椅子上的一部价值人民币883元的蓝色vivo牌Z5X型手机和一个内装人民币900余元的黑色钱包盗走,后将手机销赃给一过路的男子,获款300元进行耗用。

2020年5月20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高某某来到重庆市永川区新城重庆文理学院北门附近的理念网吧,趁在该网吧上网的被害人苏某某睡着之机,将其放在裤子荷包内的一部价值人民币3393元的iPhone牌XR型手机扒走,后将手机销赃给一过路的男子,获款700元进行耗用。

2020年6月11日16时许,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民警在被告人高某某位于永川区**小区**单元**的家中将其抓获,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受证据材料清单、人口信息、《重庆市永川区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罪案档案资料等书证;

2.被害人向某某、苏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重庆市永川区发展与改革委员会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

5.现场辨认笔录等笔录;

6.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私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高某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处罚时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高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处罚时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高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唐萍

                                  检察官助理:罗建

                                   2020年7月8日

附件:1.被告人高某某现押于重庆市永川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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