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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支考故意杀人案)_陕西省榆林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陕西省榆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榆检二部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高支考,男,195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722195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户籍地陕西省神木市**镇**村**号,住址同上。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9月10日被神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经神木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神木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指定辩护律师白小强,陕西文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害人高某某,男,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殁年59岁。

本案由神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支考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11月5日移送神木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于同年12月6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2月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申请法律援助、认罪认罚从宽处罚等诉讼权利,并通知榆林市法律援助中心为其提供法律援助,于同日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申请法律援助的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勘查了犯罪现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2020年4月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8日、2020年5月8日补查侦查完毕移送起诉。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于2020年1月7日、2020年3月19日、2020年6月9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9日早上7时许,被告人高支考拿着镢头去其家附近的地里挖苦菜,路经神木市**镇**村**公路时,遇到正在路旁地里摘豆子的被害人高某某,二人聊天过程中话不投机,发生争吵,高支考拿着镢头追打高某某,高某某沿着公路向自家方向跑时被高支考追上,高支考用镢头在高某某的头部打了几下致其受伤倒地。高支考随即逃离现场返回家中,途中听到牛某某喊叫自己来帮忙救助高某某,高支考在返回案发现场的途中将镢头丢弃,后高某某在被送往医院抢救的途中死亡。

经法医学检验鉴定,高某某系头部遭受钝性外力作用致开放性重型颅脑损伤及急性大失血而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镢头等物证;2.抓捕经过、情况说明等书证;3.证人牛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高支考的供述和辩解;5.现场血迹DNA、尸体检验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指认、辨认等笔录;7.侦查实验。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支考因与被害人高某某话不投机发生争吵,高支考便拿镢头多次打击高某某头部,致使高某某颅脑损伤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武育

检察官助理:贺东

2020年6月22日

                                   

附件:1.被告人高支考现羁押于神木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七册,光盘三十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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