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高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长检未检刑诉〔2020〕Z464号

被告人高某,男,198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21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长寿区******单元**,住重庆市大渡口区**小区****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7月9日被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宣告缓刑两年;因吸食毒品,于 2013年8月6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因吸食毒品,于2015 年11月25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北部新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7 年11月29日被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8年4月24日刑满释放;因吸食毒品,于2020年2月21日被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于同年4 月21 日被该局决定社区戒毒三年;因吸食毒品,于2020 年9 月10 日被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同日被该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两年。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9月9日被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月22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日中午,被告人高某在其位于重庆市长寿区**街道**路**号**的租房内容留程某某、祝某某及未成年人罗某甲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

被告人高某于2020年9月8日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案件当事人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社区戒毒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出生医学证明、租房合同、房产证明、提取笔录等书证;

2.证人程某某、祝某某、罗某甲、汪某某、罗某乙、罗某丙、罗某丁的证言;

3.被告人高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

5.重庆市法医学会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检验报告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高某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罪,系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高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高某因吸食毒品多次被处罚,应酌情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高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程木平

检察官助理:丁  胜

(院印)

2020年12月1

附件

1.被告人高某现羁押在重庆市长寿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一袋;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