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开检一部刑诉〔2020〕224号
被告人高某冬,男,1991年**月**日出生于云南省曲靖市,公民身份证号码530322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云南省曲靖市陆良县**镇**村民委员会**村**号。被告人高某冬曾因犯抢劫罪,于2014年12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于2016年10月25日刑满释放。被告人高某冬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3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1月20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27日经本院决定批准逮捕,于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冬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7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有权获得法律帮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高某冬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7日1时许,被告人高某冬翻墙进入本市江宁区**路**号**园**幢**号室内,窃得被害人陈某某联想牌笔记本电脑一台、苹果牌平板电脑一台、微软牌笔记本电脑一台,并至本市江宁区**商业街**室毕某某处销赃获利人民币150元。公安机关于同年4月9日抓获被告人高某冬,在毕某某处查获上述联想牌笔记本电脑、苹果牌平板电脑(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800元)并发还被害人。
被告人高某冬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发破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洪某某、毕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高某冬的供述与辩解;
5.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扣押笔录等笔录;
6.南京市江宁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7.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调取的监控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冬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冬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高某冬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成华
检察官助理 王飞
2020年8月26日
附:
1.被告人高某冬现羁押于南京市江宁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补充材料1份;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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