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赣检刑诉〔2020〕499号
被告人高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为3207211989********,汉族,高中文化,司机,住连云港市赣榆区**镇**巷**号。被告人高某曾因吸毒、介绍买卖毒品于2018年6月5日由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二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五千元;现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3日被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5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高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高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0日至8月18日期间,被告人高某在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镇向他人贩卖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五次。分述如下:
1、2020年8月10日19时许,被告人高某在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镇华南新村小区以人民币600元价格将0.3克冰毒贩卖给周某某。
2、2020年8月13日21时许,被告人高某在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镇华南新村小区以人民币1400元价格将0.5克冰毒贩卖给周某某。
3、2020年8月18日20时许,被告人高某在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镇华南新村小区以人民币2000元价格将0.7克冰毒贩卖给周某某。
4、2020年8月6日17时许,被告人高某在连云港市赣榆区妇幼保健院门口以人民币600元价格将0.2克冰毒贩卖给张某某。
5、2020年8月12日12时许,被告人高某在连云港市赣榆区黄海路华润苏果超市门口以人民币400元价格将0.1克冰毒贩卖给张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公安机关扣押扣押高某iPhone手机1部;
2.书证:前科劣迹情况调查表、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3.证人周某某、张某某证言;
4.被告人高某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
6.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贩卖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恩斯
2020年9月29日
附:
1.被告人高某现羁押于连云港市赣榆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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