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汴检二部刑诉〔2019〕8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2231966********,汉族,初中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尉氏县,住尉氏县**乡**村**组。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6月30日被新郑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故意杀人,2019年7月5日被尉氏县公安局监视居住,7月13日被尉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杀人犯罪,于2019年7月26日经尉氏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尉氏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尉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9月18日向尉氏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尉氏县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0月17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王某、宋某某、被害人近亲属高某甲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高某某与被害人马某某离婚后一直共同生活。2019年7月4日20时许,马某某因怀疑高某某有外遇,在家中与高某某发生争吵,争吵中马某某持拖鞋击打高某某、用剪刀将高某某衣服剪烂并辱骂高某某。高某某遂至西屋停车房拿一把剥骨刀返回堂屋东卧室,持刀向马某某腹部猛扎一刀,致马某某腹部受伤。后至卧室西边房间找一牛仔短裤穿上,又至院内西屋找到两瓶杀鼠药喝下。因马某某从卧室追至客厅继续对高某某辱骂,高某某更加恼怒又持刀朝马某某腹部连捅数刀,而后到厕所又找到两瓶农药喝下意图自杀未果。经法医鉴定,马某某系肝脏、肾脏破裂致大失血死亡。
案发后,高某某的弟弟高某乙报警,公安人员将在现场等候的高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高某某供述了杀害马某某的犯罪过程;证人高某乙、高某甲、刘某某等证言证明案发前因、看到案发现场情况及报警情况;现场勘查笔录证明案发现场方位、被害人尸体位置及物痕提取情况;鉴定意见证明被害人马某某死亡原因、现场所留血迹、高某某所穿牛仔裤上血迹、作案凶器木把单刃刀上血迹系被害人所留、高某某的黑色T恤上有高某某和马某某的混合DNA;物证尖刀经高某某辨认系其作案所作凶器;尉氏县人民医院的出诊记录和救治病历证明高战军作案后喝农药自杀的情况;另有其他证据均对本案事实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以暴力手段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 娟
2019年11月15日
附:
1. 被告人高某某现羁押于尉氏县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7张。
3. 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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