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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某诈骗案)_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南检三部刑诉〔2020〕36号

被告人高某某,女,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231993********,汉族,初中文化,系**典当行**,住黑龙江省依兰县**镇**社区**小区**组。2019年3月29日因涉嫌诈骗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30日经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侦查终结,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以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9日交办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后,于2020年5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以来,被告人高某某担任吴某某经营的**典当行**,同时负责吴某某经营**公司等的申领国家燃油补贴工作。2017年至2018年,高某某受吴某某(另案处理)的指使,伙同依兰县**有限公司**王某甲(另案处理),在向国家申领燃油补贴的过程中,虚报公交车出车数量骗取国家燃油补贴款。经哈尔滨裕隆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司法审计,依兰县**有限公司收到依兰县**管理站转入的2016年度55台公交燃油补贴款共计人民币2,067,874.64元,实际运行的燃油公交车为30台,多报25台公交车的燃油补贴款共计人民币939,943.02元;收到依兰县**管理站转入2017年度34台公交燃油补贴款人民币1,468,745.89元,实际运行的燃油公交车为19台,多报15台公交车的燃油补贴款共计人民币647,976.13元。高某某参与诈骗国家燃油补贴款共计人民币1,587,919.15元。

经侦查,被告人高某某于2019年3月28日被公安机关在山东省青岛市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公交车明细单、培训资料、通知、燃油补贴发放表、营业执照、开户许可证、燃料消耗量明细表、案件来源等;

2.证人证言:证人冯某某、李某甲、孙某某、梁某某、李某乙、于某某、许某某、颜某某、张某某、战某某、王某乙、郭某某、高某某、赵某甲、赵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同案 行为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哈尔滨裕隆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煜红

2020年610

附:

    1.被告人高某某现羁押于哈尔滨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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