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检一部刑诉〔2020〕46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86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821986********,汉族,小学,无业,现住江苏省淮安市**乡**村。被告人高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1月6日被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4年1月17日刑满释放;于2014年12月12日被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2019年5月24日刑满释放;又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清江浦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清江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份,被告人高某某在淮安市清江浦区**小区内多次盗窃他人地下车库内白酒。经鉴定,被盗白酒共计价值人民币45904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19年11月7日10时许,被告人高某某在淮安市清江浦区**小区地下车库盗窃被害人许某某五粮液二箱、洋河梦6白酒一箱。经鉴定,被盗白酒共计价值人民币8720元。
2.2019年11月7日12时许,被告人高某某在淮安市清江浦区**小区地下车库盗窃被害人顾某某五粮液白酒二箱。经鉴定,被盗白酒共计价值人民币13200元。
3.2019年11月21日10时许,被告人高某某在淮安市清江浦区**小区地下车库盗窃被害人冯某某茅台白酒十六瓶。经鉴定,被盗白酒共计价值人民币2398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机关出具的被告人高某某户籍资料等书证;
2.证人薛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许某某、顾某某、冯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淮安市公安局清江浦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6.被告人高某某作案时的监控视频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高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高某某在原判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后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时晓
2020年1月21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现羁押于淮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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