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榆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榆检二部刑诉〔2020〕31号
被告人高德保,曾用名高腾,男, 汉族, 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7321987********,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子洲县**乡**村**号,案发前住陕西省定边县**村**出租屋。因涉嫌故意杀人罪,2020年2月22日被定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3日经定边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定边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指定辩护人解亚军,陕西文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害人王某甲,女,汉族,殁年33岁,陕西省子洲县人。
本案由定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德保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4月30日向定边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报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7月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21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报送,本院于2020年6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高德保与被害人王某甲系夫妻关系。2020年2月21日10时许,高德保因女儿高某某背诗一事在其租住的位于陕西省榆林市定边县**镇**村**号(**幼儿园对面)房内与王某甲发生争执,争执过程中高德保持家中的擀面杖多次击打王某甲的头面部,致王某甲当场死亡。后高德保离开现场,并于当日中午投案。高德保到案后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经鉴定: 死者王某甲死亡原因符合被他人用钝器多次击打头面部,致开放性颅脑损伤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擀面杖、水龙头等物品;2.书证:户籍证明、情况说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乙、蔡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高德保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法医尸体检验意见书、司法鉴定意见书;6.现场勘验笔录、提取笔录、辨认笔录等;7.电子数据:微信聊天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德保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德保持械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德保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高德保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马朝阳
检察官助理:任澎彬
2020年9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高德保现羁押于定边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活页材料七页,电子光盘十六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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