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高得强盗窃案)_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东检三部刑诉〔2020〕438号

被告人高得强,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327198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莒南县**镇**村**号,现住北京市顺义区**街**号。因盗窃,于2015年5月被行政拘留十日。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1月被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5日被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被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于2018年12月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3日被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得强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以获得从宽处罚,听取了被告人及法律帮助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8月至2020年2月之间,被告人高得强在北京市东城区**街地区实施三起盗窃:

2016年8月4日,被告人高得强以撬门方式进入北京市东城区**街**号手机维修店内,盗窃被害人陈某甲宏基牌笔记本电脑一台及多部手机。经鉴定,被盗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550元;

2019年2月24日,被告人高得强以撬门方式进入北京市东城区**街**号新派修脚店内,盗窃被害人王某某华硕牌笔记本电脑一台。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1860元;

2020年2月28日2时许,被告人高得强以撬门方式进入北京市东城区**门内6-6号北京**店,盗窃现金30元人民币及鱼油软胶囊等药品。经鉴定,被盗药品价值人民币464.4元。

被告人高得强于2020年4月26日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盗赃物照片等;2.书证:人口基本信息等: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甲、王某某的陈述;4.证人证言:证人曾某某的证言;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高得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价格鉴定结论书;7.勘验笔录:被盗现场勘验笔录;8.视听资料:监控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得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得强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得强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高得强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系自首,可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高乐奇

检察官助理 陈沫江

2020年8月25日

附件:

1. 被告人高得强现羁押于北京市东城区看守所。

2. 卷宗材料四册。

3.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换押证、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