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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彬彬盗窃案)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巴林左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左检公诉刑诉〔2020〕35号

被告人高彬彬,曾用名董彬,绰号无,男,198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6198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为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翁牛特旗,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小区**号楼**单元501室,非党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2013年12月5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巴林左旗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3年3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巴林左旗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2018年8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现因涉嫌盗窃罪,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12日被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4日被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巴林左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彬彬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由于补充证据的需要,我院分别于2020年1月17日、2020年3月27日将此案退回巴林左旗公安局补充证据,巴林左旗公安局于2020年2月14日、2020年4月1日将此案重新移送我院审查起诉。由于疫情期间无法对本案涉案物品作价格鉴定,我院于2020年3月14日将此案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至10月11日期间,被告人高彬彬分别驾驶租赁的黑色吉普指南者越野车(车牌号码为:蒙D9****)、黑色奥迪A6轿车(车牌号码为:蒙D2****)先后在巴林左旗境内7个铁塔基站机房内盗窃蓄电池共计270块。具体如下:

1、2019年8月份,被告人高彬彬自己驾驶租赁的黑色吉普指南者越野车(车牌号码为:蒙D9****)先后两次将位于巴林左旗**镇**村中国铁塔*恒重代维科技公司*巴林左旗分公司的铁塔基站机房内的蓄电池盗走,将第一次盗窃的7块蓄电池以800元左右的价格出售给沿途收购废旧物品的男子(待核实);将第二次盗窃的41块蓄电池以每斤3.3元钱的价格出售给**镇**村**收购站老板刘某甲(另案处理),此次非法获利6000元左右。两次总计非法获利6800余元现金。

2、2019年9月份,被告人高彬彬自己驾驶租赁的黑色吉普指南者越野车(车牌号码为:蒙D9****)将位于巴林左旗**镇**村电信公司铁塔基站机房内的48块蓄电池盗走拉至**收购站,以每斤3.3元钱的价格出售给刘某甲,此次非法获利7300元左右现金。

3、2019年9月份,被告人高彬彬自己驾驶租赁的黑色吉普指南者越野车(车牌号码为:蒙D9****)将位于巴林左旗**镇**村北山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巴林左旗分公司铁塔基站机房内的48块蓄电池,以每斤3.3元钱的价格出售给刘某甲,此次非法获利7300元左右现金。

4、2019年9月份,被告人高彬彬自己驾驶租赁的黑色吉普指南者越野车(车牌号码为:蒙D9****)将位于巴林左旗**镇**村山上的一处铁塔基站机房内的48块蓄电池盗走,以每斤3.15元钱的价格出售给刘某甲,此次非法获利8600余元现金。

5、2019年9月份,被告人高彬彬自己驾驶租赁的黑色奥迪A6轿车(车牌号码为:蒙D2721R)将位于巴林左旗**苏木上官村中国铁塔恒重代维科技公司巴林左旗分公司的铁塔基站机房内的24块蓄电池盗走,以每斤3.15元钱的价格出售给刘某甲,此次非法获利2000余元现金。

6、2019年9月份,被告人高彬彬自己驾驶租赁的黑色吉普指南者越野车(车牌号码为:蒙D9****)将位于巴林左旗**镇**村附近一处铁塔基站机房内的6块蓄电池盗走出售给刘某甲,此次非法获利1500元左右现金。

7、2019年10月11日,被告人高彬彬自己驾驶租赁的黑色路虎发现4越野车(车牌号码为:蒙DX****)将位于巴林左旗**苏木**嘎查西山中国铁塔恒重代维科技公司巴林左旗分公司铁塔基站机房内的48块蓄电池盗走,以每斤3.15元钱的价格出售给刘某甲,此次非法获利7100元现金。

经鉴定,被告人高彬彬共计盗窃蓄电池270块,共价值人民币58382.22元。案发后,被告人高彬彬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及程序性证据: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犯罪嫌疑人归案说明、报案材料、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刑事判决书、汽车租赁合同、车辆信息、户籍信息;2、受害人(失主)乌某某、张某某、雷某某、曲某某、刘某乙、任某某的陈述;3、证人刘某甲的证言;4、辨认笔录及照片、检测笔录及照片;5、被告人高彬彬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彬彬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彬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秘密手段多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彬彬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以被告人高彬彬犯盗窃罪在四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判处刑罚,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1此致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唐  伟

        李文东

2020年4月7日

附:

1、被告人高彬彬现羁押于巴林左旗看守所;

2移送全部案件材料;

3、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建议书、量刑建议书、涉案财物处理意见表各一份;

4、随案移送光盘一张、手机二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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