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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诈骗案)_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埇检一部刑诉〔2019〕376号

被告人高某(曾用名龚文强),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2261970********,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住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路**小区**栋**单元**室。被告人高某曾因犯诈骗罪,于2001年6月20日被江苏省江都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曾因犯合同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伪造居民身份证罪,于2012年4月5日被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判处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二个月。被告人高某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8年12月31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1月21日由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2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当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需要补充证据分别于2019年4月9日、6月24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经补充侦查后分别于2019年5月9日、7月24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3月26日、6月10日、8月24日,本案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10月,被告人高某、周某某(另案处理)对被害人李某某诈称,能帮助李某某中标“宿州市**生态园钢构大棚项目”。2018年1月12日,被告人高某以需要打点为由骗取被害人李某某打点费、好处费,计人民币15000元. 

2.2017年10月,被告人高某、周某某对山东**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薛某甲诈称,若承建**村**生态园大棚工程,需先交投标报名费人民币1万元、一个标段需交保证金人民币6万元。2018年2月26日,被告人高某、周某某等人以**公司名义与山东**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关于**村**生态园的施工合同,骗取被害人薛某甲报名费人民币1万元、两个标段的保证金人民币12万元。被告人高某、周某某以要求被害人薛某甲提供银行保函,并声称能帮其找人开具银行保函为由,再次骗取被害人薛某甲人民币2.5万元、软中华烟2条,合计人民币15.64万元。2018年3月底,高某声称其被公司开除。被害人薛某甲联系周某某,遭其威胁。

被告人高某于2018年12月27日被南京铁路公安处扬州站派出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情况说明、证明、扣押物品清单、微信转账记录、银行交易明细、收据、刑事判决书及户籍信息等书证和其它证明材料;

2.证人陈某某、纵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某、薛某甲、薛某乙的陈述;

4.同案犯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被告人高某的供述和辩解。

6.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玉宏

检察员:胡宁生

2019年9月4日

附:

1.被告人高某现羁押于宿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伍册计伍佰肆拾捌页。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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