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汇检刑诉〔2020〕275号
被告人高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61983********,仡佬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住**镇**村**组,2016年5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贵阳市云岩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17年7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贵阳市南明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19年11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贵阳市南明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20年5月2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经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决定,于2020年8月16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19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盗窃案,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8月13日16时许,被告人高某在遵义市汇川区高桥瑞康元足疗店内,将被害人周某某的1条黄金项链1条(价值4472元)趁其不备盗走,销赃获利3640元用于挥霍。
2、2020年8月14日19时许,被告人高某在遵义市汇川区深圳路双街任祥会修脚店内,将被害人任某某的黄金项链1条(价值1500元)其不备盗走,销赃获利1400元用于挥霍。破案后已追缴返还被害人任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价格认定结论书;5、扣押清单、扣押决定书、发还清单;6、现场勘验证据;7、前科材料、户籍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高某刑满释放不满五年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高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程祉锜
检察官助理 李 琦
2020年10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高某现羁押于遵义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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