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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某、李某某盗窃案)_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龙检一部刑诉〔2020〕258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性,197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04197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单元****号,因盗窃罪于2013年1月8日被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盗窃罪于2016年10月12日被成都市高新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7年5月12日刑满释放。因盗窃罪于2017年9月20日经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 年,于2019年5月11日执行刑满予以释放。因涉嫌盗窃罪,经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4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6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逮捕。

李某某,女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23197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路**号**号,现住址: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路**号**栋**单元**楼**号,2020年3月26日因吸毒被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行政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批准,于2020年6月4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6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7日18时许,被告人高某某与李某某事先商量盗窃。后由被告人高某某驾驶汽车搭载李某某窜至龙泉驿区洛带镇,后两名被告人步行进入洛带镇振兴街173号**小区并窜至**栋**单元**号,由被告人李某某在门口放风,被告人高某某采用技术开锁后进入被害人付某某屋内,随后被告人高某某在屋内盗窃了化妆品等物品,盗窃得手后被告人高某某和李某某逃离现场,所得赃物分赃耗用。本案扣押的物品有作案工具和部分被盗窃化妆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高某某、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以及本院所建议刑罚均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室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二人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故意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并适用速裁程序。

此致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曹宇

2020年9月16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高某某现押于龙泉驿区看守所,被告人李某某现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卷宗2册,起诉书8份,量刑建议书2份,起诉卷电子卷宗光碟1张,视听资料光碟2张,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提讯证2份,换押证1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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