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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建明盗窃案)_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唐南检一部刑诉〔2020〕25号 

被告人高建明,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0224198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唐山市滦南县**镇**村**号,无业。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8日被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于2017年11月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9日被唐山市公安局路南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5日经本院批准,于当日被唐山市公安局路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唐山市公安局路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建明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5日至2019年11月18日,被告人高建明采用破坏外门玻璃、门把手和锁具等手段进入沿街店铺盗窃,作案二十三起,侵犯财产价值人民币15347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19年11月15日23时许,被告人高建明到唐山市路南区友谊路河北顺通国际旅行社,将玻璃窗户砸坏,欲入内盗窃时被发现未得逞。

2.2019年11月15日23时许,被告人高建明到唐山市路南区唐山市德生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国防道店,将门锁破坏,盗窃四盒东阿阿胶(已灭失)。

3.2019年11月15日24时许,被告人高建明到唐山市路南区国防道锅先生卤肉饭店,将门把手破坏,盗窃人民币400元,华为手机一部(已灭失)。

4.2019年11月15日24时许,被告人高建明到唐山市路南区国防道爱拉屋烘焙工坊,将门把手破坏,盗窃人民币300元。

5.2019年 11月16日1时许,被告人高建明到唐山市路北区学大教育光明路校区店,拽开玻璃门,盗窃文玩手串三条(已灭失),联想牌笔记本电脑一台(价值人民币700元,已灭失),银质观音样式佛牌一个(已灭失),银质弥勒佛样式佛牌一个(价值人民币500元)。案发后,被盗弥勒佛样式佛牌已被追回,并已发还被害人。

6.2019年11月16日23时许,被告人高建明到唐山市路南区万达底商罐头山酒直营店,将门把手破坏,盗窃人民币60元、男士内裤一件(无法鉴定价值)、老花镜一个(已灭失)。

7.2019年11月16日23时许,被告人高建明到唐山市路南区万达底商协和医药万达店,将门把手破坏,盗窃人民币100元、两盒贡天府牌阿胶膏(已灭失)。

8.2019年11月16日23时许,被告人高建明到唐山市路南区万达底商尚易冷食直营店,将门把手破坏,盗窃店内人民币580元。

9.2019年11月16日23时许,被告人高建明到唐山市路南区荷花坑市场戒毒所南侧肉夹馍店,撬开门锁,盗窃黑色双肩背包一个(无法鉴定价值)。案发后,被盗背包已被追回,并已发还被害人。

10.2019年11月16日23时许,被告人高建明到唐山市路南区胜利路41号莹莹小吃部,将玻璃门砸坏,盗窃人民币700元。

11.2019年11月17日2时许,被告人高建明到唐山市路南区荷花坑市场B座7号财利商贸有限公司,将玻璃门砸坏,欲入内盗窃时被发现未得逞。

12.2019年11月17日19时许,被告人高建明到唐山市路南区荷花坑市场B座15号食品商店,用砖头砸开玻璃门,盗窃人民币500元。

13.2019年11月17日20时许,被告人高建明到唐山市路南区荷花坑市场A座付11号食品商店,将门把手破坏,盗窃人民币500元。

14.2019年11月17日22时许,被告人高建明到唐山市路南区胜利路咱家修脚店,从窗户进入,盗窃人民币1500元、苹果牌6型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500元)。案发后,被盗手机已被追回,并已发还被害人。

15.2019年11月17日23时许,被告人高建明到唐山市路南区胜利路满囤发廊,用砖头砸坏玻璃门,未窃得财物。

16.2019年11月17日23时许,被告人高建明到唐山市路南区吉祥路北京成功轨迹美术学校,将门把手破坏,盗窃黑色惠普牌笔记本电脑一台(价值人民币700元),银色戴尔笔记本电脑一台(价值人民币1200元)。案发后,被盗的二台笔记本电脑已被追回,并已发还被害人。

17.2019年11月18日2时许,被告人高建明到唐山市路南区凤城盛世11楼底商凤城烟酒店,将门把手破坏,盗窃人民币1500元、钻石牌微型香烟三条(价值人民币390元)、图让牌红酒一瓶(无法鉴定价值)。案发后,被盗的香烟、红酒和部分钱款(人民币1366元)已被追回,并已发还被害人。

18.2019年11月18日2时许,被告人高建明到唐山市路南区凤城盛世11楼底商旺金龙商店,用砖头砸坏玻璃门,盗窃足金戒指一枚(价值人民币1417元)。案发后,被盗戒指已被追回,并已发还被害人。

19.2019年11月18日3时许,被告人高建明到唐山市路南区复兴路48号发动机组商店,将门把手破坏,盗窃小米摄像头一个(已灭失)。

20.2019年11月18日4时,被告人高建明到唐山市路南区凤城盛世小区12楼底商黄焖鸡米饭店,用石头砸坏玻璃门,盗窃人民币300元、塑料卡包一个(内有银行卡、就诊卡等物)、海信牌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50元)。案发后,被盗卡包和手机已被追回,并已发还被害人。

21.2019年11月18日4时许,被告人高建明到唐山市路南区复兴路大乘汽车4S店,将门把手破坏,盗窃人民币200元、驾驶本一个、中国农业银行卡一张、招商银行卡一张、中信银行信用卡一张、袁大头银元一枚、文玩核桃一对,并持盗窃的中信银行信用卡盗刷人民币2500元。案发后,被盗物品和部分钱款(人民币200元)已被追回,并已发还被害人。

22.2019年11月18日4时许,被告人高建明到唐山市路南区复兴路成都美食饭店,用砖头将玻璃门砸坏,盗窃OPPO牌R9PLUS型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550元)。案发后,被盗手机已被追回,并已发还被害人。

23.2019年11月18日4时许,被告人高建明到唐山市路南区胜利路170号一品砂锅店,将门把手破坏,盗窃人民币200元、中国邮政银行卡二张、中国建设银行卡一张、身份证二张。案发后,被盗财物已被追回,并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盗手机、笔记本电脑、银行卡、金戒指等物证;

2.案件来源、抓获材料、报案材料、信用卡交易记录、价格认定结论书、扣押清单、发还物品清单、前科材料等书证;

3.被害人王某某、郭某某、郝某某等的陈述;

4.被告人高建明的供述与辩解;

5.现场勘验笔录和辨认笔录;

6.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建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建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盗窃信用卡并使用,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建明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高建明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冰

(院印)

2020年3月24日 

附:

    1.被告人高建明现羁押于唐山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7册,光盘36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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