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检一部刑诉〔2020〕49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回族,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6226241986********,初中文化程度,捕前住甘肃省陇南市成县**镇**村**社**号,农民。2019年4月26日,因吸食毒品被成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2020年4月27日,因吸食毒品被成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2019年5月16日,因盗窃罪被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本院批准,2020年4月28日被成县公安局依法逮捕。
本案由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2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3月份,被告人高某某分别在成县**镇**路**房附近、**房**附近向吸毒人员刘某某出售毒品海洛因20多次,30个左右的海洛因小包,得赃款3000多元。
2019年3-4月份,被告人高某某分别在成县**镇**巷**、**附近向吸毒人员张某某出售毒品海洛因3次,3个海洛因小包,得赃款300元。
2019年3-4月份,被告人高某某分别在成县**镇**桥**附近**路口向吸毒人员杨某甲出售毒品海洛因6次,6个海洛因小包,得赃款600元。
2019年4月份,被告人高某某分别在成县**镇**路**门**附近、陇南大道**银行门前向吸毒人员韩某某出售毒品海洛因9次,9个海洛因小包,得赃款900元。
2019年4月26日,被告人高某某因涉嫌盗窃犯罪被成县公安局民警在成县**镇**路抓获,当场从高某某身上查获海洛因疑似物。2019年5月23日经陇南市计量测试检定所对查获的该毒品海洛因疑似物进行称重计量结果为8.12克。2019年6月11日经陇南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该查获的毒品海洛因疑似物进行鉴定,8.12克海洛因疑似物为毒品海洛因。
2020年4月26日,成县公安局民警在成县**镇**村将涉嫌贩卖毒品的高某某抓获,当场从高某某位于成县**镇**村的住所查获海洛因疑似物。当日,经成县公安局禁毒大队称量结果为12.9922克。2020年4月30日经陇南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12.9922克海洛因疑似物为毒品海洛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前科材料、释放证明、抓获经过、计量报告及照片、搜查笔录、随案移交清单、扣押物品清单等、尿检报告、通话记录;证人张某某、刘某某、韩某某、杨某乙、马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现场照片指认;鉴定文书;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规,向他人贩卖毒品海洛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前科、案发后自愿认罪认罚量刑情节。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高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2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特对被告人高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学谦
2020年10月20日
附:1、被告人高某某现羁押于成县看守所;
案卷肆册;
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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