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潼检刑诉〔2020〕89号
被告人高应干,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2271975********,汉族,重庆市潼南区人,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潼南区**街道办事处**园**栋,户籍所在地潼南区**镇**村**组**号。因盗窃罪于2017年5月19日被潼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因盗窃罪于2017年9月29日被潼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18年5月3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 2020年1月14日被潼南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2月17日被潼南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潼南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应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被告人高应干在潼南城区盗窃作案三次,盗窃他人摩托车等物共计价值人民币5750元。其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1月3 日晚上,被告人高应干去至潼南区梓潼街道办事处滨江路华城名都外,将吉某甲所有的钱包盗走;
2.2020年1月12 日晚上,被告人高应干去至潼南区医院住院楼下停车场,将吉某乙所有的两轮踏板摩托车一辆盗走。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448元;
3.2020年1月12 日晚上,被告人高应干去至潼南去梓潼街道办事处凉风垭赛尔号网吧外,将韩某某所有的两轮踏板摩托车一辆盗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302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吉某乙被盗车辆已发还被害人;归案后,被告人高应干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扣押清单、户籍信息等书证;
2. 被害人吉某甲、吉某乙、韩某某的陈述;
3. 被告人高应干的供述和辩解;
4. 鉴定意见;
5. 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应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应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应干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第一款之规定从重处罚;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邓良军
检察官助理:陈时
2020年4月15日
附:
1.被告人高应干现在潼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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