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高某某贩卖毒品案)_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当检二部刑诉〔2020〕257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0582198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当阳市**办事处**集镇**号,住当阳市**办事处**路**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17日被当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当阳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当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10月23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2020年,被告人高某某在当阳市城区先后13次向阮某某、魏某某、严某某、肖某某等吸毒人员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果”)14颗、甲基苯丙胺(冰毒)约4克,共计重约5.26克。

1.2019年2月14日17时许,被告人高某某卖给魏某某一颗甲基苯丙胺片剂、约0.3克甲基苯丙胺,微信收款300元。高某某安排陈某甲(另案处理)将毒品送到当阳市坝陵办事处中新建材有限公司门口交给魏某某。

2.2019年4月29日23时许,被告人高某某卖给魏某某一颗甲基苯丙胺片剂、约0.3克甲基苯丙胺,微信收款300元。高某某安排陈某甲(另案处理)将毒品送到当阳市坝陵办事处中新建材有限公司门口交给魏某某。

3.2019年10月11日15时许,被告人高某某在当阳市**办事处**路**号其住处附近卖给魏某某一颗甲基苯丙胺片剂、约0.3克甲基苯丙胺,微信收款300元。

4.2019年12月9日1时许,被告人高某某在当阳市东方国际大酒店卖给肖某某一颗甲基苯丙胺片剂、约0.2克甲基苯丙胺,收款200 元。

5. 2020年1月24日晚,被告人高某某在当阳市**办事处**路**号其住处附近卖给严某某两颗甲基苯丙胺片剂、约0.5克甲基苯丙胺,收款500 元。

6. 2020年3月中旬的一天中午,被告人高某某卖给阮某某一颗甲基苯丙胺片剂、约0.3克甲基苯丙胺,高某某安排陈某甲将毒品送到当阳市玉泉办事处夏威夷宾馆附近交给阮某某,收取300元毒资、20元运费。

7. 2020年3月21日,被告人高某某卖给阮某某一颗甲基苯丙胺片剂、约0.3克甲基苯丙胺,高某某安排陈某甲将毒品送到当阳市玉泉办事处夏威夷宾馆附近交给阮某某,收取300元毒资、20元运费。

8.2020年3月22日2时许,被告人高某某卖给严某某一颗甲基苯丙胺片剂、约0.3克甲基苯丙胺,收款300 元,高某某在当阳市**办事处**路**号其租住屋附近将毒品交给严某某的朋友赵某某。

9.2020年4月13日12时许,被告人高某某卖给严某某一颗甲基苯丙胺片剂、约0.3克甲基苯丙胺,收款300 元,高某某在当阳市**办事处**路**号其租住屋附近将毒品交给赵某某。

10.2020年4月20日,被告人高某某在当阳市**办事处**路**号其住处附近,卖给阮某某一颗甲基苯丙胺片剂、约0.3克的甲基苯丙胺,微信收款300 元。

11.2020年4月24日13时许,被告人高某某卖给严某某、赵某某一颗甲基苯丙胺片剂、约0.3克甲基苯丙胺,微信收款300 元,高某某在当阳市**办事处**路**号其租住屋附近将毒品交给赵某某。

12.2020年5月1日13时许,被告人高某某卖给魏某某一颗甲基苯丙胺片剂、约0.3克甲基苯丙胺,微信收款310元。高某某安排陈某甲(另案处理)将毒品送到当阳市坝陵办事处中新建材有限公司门口交给魏某某的朋友陈某乙。

13.2020年5月6日10时许,被告人高某某卖给严某某一颗甲基苯丙胺片剂、约0.3克甲基苯丙胺。高某某安排陈某甲将毒品送到当阳市玉泉办事处雄风村紫金御食餐馆附近交给严某某,微信收款300元毒资、15元运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微信转账记录截图、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资料等书证;2.证人阮某某、魏某某、严某某、肖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尿液检测报告等鉴定意见;5.检查、提取、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多次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袁群惠    

2020年10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高某某现羁押于湖北省当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当检二部刑诉〔2020〕257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xxxx,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当阳市玉泉办事处玉泉集镇006号,住当阳市玉泉办事处猫子山路1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17日被当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当阳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当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10月23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2020年,被告人高某某在当阳市城区先后13次向阮飞、魏磊、严信、肖登松等吸毒人员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果”)14颗、甲基苯丙胺(冰毒)约4克,共计重约5.26克。

1.2019年2月14日17时许,被告人高某某卖给魏磊一颗甲基苯丙胺片剂、约0.3克甲基苯丙胺,微信收款300元。高某某安排陈军(另案处理)将毒品送到当阳市坝陵办事处中新建材有限公司门口交给魏磊。

2.2019年4月29日23时许,被告人高某某卖给魏磊一颗甲基苯丙胺片剂、约0.3克甲基苯丙胺,微信收款300元。高某某安排陈军(另案处理)将毒品送到当阳市坝陵办事处中新建材有限公司门口交给魏磊。

3.2019年10月11日15时许,被告人高某某在当阳市玉阳办事处广家洲路73 号其住处附近卖给魏磊一颗甲基苯丙胺片剂、约0.3克甲基苯丙胺,微信收款300元。

4.2019年12月9日1时许,被告人高某某在当阳市东方国际大酒店卖给肖登松一颗甲基苯丙胺片剂、约0.2克甲基苯丙胺,收款200 元。

5. 2020年1月24日晚,被告人高某某在当阳市玉阳办事处广家洲路73号其住处附近卖给严信两颗甲基苯丙胺片剂、约0.5克甲基苯丙胺,收款500 元。

6. 2020年3月中旬的一天中午,被告人高某某卖给阮飞一颗甲基苯丙胺片剂、约0.3克甲基苯丙胺,高某某安排陈军将毒品送到当阳市玉泉办事处夏威夷宾馆附近交给阮飞,收取300元毒资、20元运费。

7. 2020年3月21日,被告人高某某卖给阮飞一颗甲基苯丙胺片剂、约0.3克甲基苯丙胺,高某某安排陈军将毒品送到当阳市玉泉办事处夏威夷宾馆附近交给阮飞,收取300元毒资、20元运费。

8.2020年3月22日2时许,被告人高某某卖给严信一颗甲基苯丙胺片剂、约0.3克甲基苯丙胺,收款300 元,高某某在当阳市玉阳办事处广家洲路73号其租住屋附近将毒品交给严信的朋友赵旭。

9.2020年4月13日12时许,被告人高某某卖给严信一颗甲基苯丙胺片剂、约0.3克甲基苯丙胺,收款300 元,高某某在当阳市玉阳办事处广家洲路73号其租住屋附近将毒品交给赵旭。

10.2020年4月20日,被告人高某某在当阳市玉阳办事处广家洲路73号其住附近处,卖给阮飞一颗甲基苯丙胺片剂、约0.3克的甲基苯丙胺,微信收款300 元。

11.2020年4月24日13时许,被告人高某某卖给严信、赵旭一颗甲基苯丙胺片剂、约0.3克甲基苯丙胺,微信收款300 元,高某某在当阳市玉阳办事处广家洲路73号其租住屋附近将毒品交给赵旭。

12.2020年5月1日13时许,被告人高某某卖给魏磊一颗甲基苯丙胺片剂、约0.3克甲基苯丙胺,微信收款310元。高某某安排陈军(另案处理)将毒品送到当阳市坝陵办事处中新建材有限公司门口交给魏磊的朋友陈兴宇。

13.2020年5月6日10时许,被告人高某某卖给严信一颗甲基苯丙胺片剂、约0.3克甲基苯丙胺。高某某安排陈军将毒品送到当阳市玉泉办事处雄风村紫金御食餐馆附近交给严信,微信收款300元毒资、15元运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微信转账记录截图、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资料等书证;2.证人阮飞、魏磊、严信、肖登松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尿液检测报告等鉴定意见;5.检查、提取、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多次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袁群惠

2020年10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高某某现羁押于湖北省当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