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市中检公诉刑诉〔2020〕35号
被告人高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1021971********,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巷**号**幢**楼**号。案发前系乐山市**有限公司总经理,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4月3日被乐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乐山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4月30日执行逮捕。因案情复杂,经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本案由乐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涉嫌职务侵占罪、诈骗罪向乐山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2019年7月30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关于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事实
高某系乐山市**有限公司综合部总经理,负责大客户、政府采购销售等工作。由于该公司无特种车经营资格,且受制于**系列车的经销政策,高某安排刘某某以刘某某的名义分别于2016年12月8日、2019年1月11日注册成立四川**特种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湖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高某为上述两家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公司成立后,高某向乐山市**有限公司汇报:公司可以联合该两家公司参与政府采购特种车、**车等的投标,通过该两家公司购买特种车或以这两家公司名义直接投标。后高某多次通过虚构购车合同的方式,骗取乐山市**有限公司购车款,并持续以该方式骗取车款后用于偿还前期虚构的车款。现查明:自2018年4月至2019年1月期间, 高某在四处欠债、无力偿还的情况下,分别虚构乐山市**有限公司或四川**特种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中标马边彝族自治县公安局、乐山市星源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国电大渡河检修安装有限公司、沐川县沐五快速公路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乐山市沙湾区承发国有资产经营投资有限公司、美姑县机关事务管理局、布拖县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共7家单位各类特种车辆的政府采购项目,并伪造联合**公司或四川**特种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上述7家采购单位之间的《购销合同》,欺骗乐山市**有限公司向其控制的“供应商”四川**特种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和湖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支付购车款共计953.86万元,其中回款309.69万元,共计侵占公司资金644.17万元,高某将上述资金用于其个人消费及偿还自身债务。立案前,高某向乐山市**有限公司说明情况并退还公司56.3万元。2019年4月2日,高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二、关于诈骗罪的犯罪事实
2019年2月19日,高某虚构其个人正在做政府采购且差44万元的事实,以投资政府采购可以获得每月10%回报为诱饵,欺骗张某甲、张某乙、罗某某三人向其转账共计44万元。高某将上述款项全部用于偿还其个人债务;2019年2月23日至2月27日期间,高某再次虚构其个人正在做“马边县人民医院采购5台救护车”的采购项目, 并伪造《2019马边卫计局招标文件.docx 》骗取张某乙、张某甲共计10万元,并用于偿还其个人债务及个人消费。2019年2月28日,高某关机并变更手机号码,被害人无法联系高某,并于2019年4月向公安机关报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高某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高某在犯职务侵占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职务侵占的犯罪事实,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其犯数罪,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勤琴
2020年1月14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乐山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柒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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