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高州某某有限公司、章某某走私普通货物案)_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检三部刑诉〔2020〕64号

被告单位高州**有限公司,统一社会征信代码:9144090074********,法定代表人:林某某,住所地:广东省**市**经济开发区。

诉讼代表人:刘某某,男,公民身份证号码4409811987********,该公司员工。

被告人章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409221973********,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市**路**号,住广东省**市罗**区**栋**房。2019年8月8日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被黄埔海关缉私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经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黄埔海关缉私局侦查终结,以被告单位高州**有限公司、被告人章某某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全案依法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单位高州**有限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为皮革、动物用品的生产和加工,被告人章某某是该公司的实际控制人。2014年12月至2016年9月间,被告人章某某指使其公司员工同案人钟某某(已起诉),接受同案人胡某某(已起诉)的**贸易有限公司及其他国内货主的委托,以包税的方式代理蓝湿牛皮的进口报关事务,并让同案人钟某某按照其指示的包税价格核对报关价格,递交报关资料。被告人章某某同时安排在香港的陈某某(另案处理)制作进口货物的申报单据,包括虚假的贸易合同、发票、装箱单等。被告单位高州**有限公司委托茂名**物流有限公司向海关申报进口,以一般贸易的方式,委托报关公司向茂名市水东口岸申报通关进口货值11253351.74美元的牛皮,国内货主收到上述货物后再给付包税费。经海关关税部门核定,被告人高州**有限公司、被告人章某某偷逃应缴纳税额人民币6312795.478元。

2019年8月8日被告人章某某向黄埔海关缉私局投案自首,目前已经主动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30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进口转关运输货物申报单、提单、装箱单等书证;

2.证人甘某某等证言;

3.同案人胡某某、钟某某等供述及辩解;

4.被告人章某某供述及辩解;

5.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资料清单

6.搜查、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高州**有限公司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章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缴税款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普通货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章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曙芬

检察官助理:许涛

2020年4月27日

附:

    1.被告人章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扣押被告人章某某退缴的人民币300万元,请依法判处。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