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内包东检未检刑诉〔2019〕2号
被告人高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502021993********,蒙古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捕前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东河区**街**栋**排**号,(户籍所在地同上)。2018年11月1日因盗窃罪被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18年3月因盗窃被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公安局东河区分局行政拘留5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月11日被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公安局东河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31日经我院批准依法逮捕。
本案由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公安局东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 2018年l2月31日下午14点许,被告人高某在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东河区工业路**网吧内盗窃被害人黄某某三星C7手机一部,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东河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手机鉴定价格为人民币880元。
2. 2019年1月3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高某在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东河区**网吧内盗窃被害人张某某VIV0 X20手机—部,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东河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手机鉴定价格为人民币1186元。
3. 2019年1月10日16时许,被告人高某在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东河区***网吧内盗窃被害人蒋某某VIVO Y35A手机一部, 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东河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手机鉴定价格为人民币15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东河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三份、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公安局南圪洞派出所现场检测报告、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公安局东河区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高某的人口信息、被害人张某某被盗手机收据、被害人黄某某被盗手机收据;
1报案材料及被害人黄某某、张某某、蒋某某的陈述;
1被告人高某的供述与辩解;
1指认笔录;
1网吧监控视频;
1光盘制作说明、情况说明、抓捕经过。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在前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一般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高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洁
2019年4月3日
附:
1.被告人高某现羁押于东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光盘6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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