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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徐某甲等诈骗、敲诈勒索等案)_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雨检诉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高某,男,1980 年****日生,身份证号码3201051980********,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南京市建邺区**********室(户籍所在地:南京市建邺区**公寓****室)。被告人高某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9月23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 月30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后经南京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依法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被告人徐某甲,男,1968 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201241968********,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司机,住南京市雨花台区**大道**号**幢**单元**室(户籍所在地: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街**村**湾**号)。被告人徐某甲曾因赌博,于2008 年10 月31 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罚款五百元;2019 年9 月23 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 月30 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后经南京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依法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被告人钱某某,男,199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1141993********,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南京市雨花台区**园**苑**幢**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南京市雨花台区**村**洼**号)。被告人钱某某曾因吸毒,于2017年5月被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不予行政处罚; 于2017 年10 月30 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行政拘留十二日,社区戒毒三年;2018 年4月17 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并强制隔离戒毒二年; 曾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12月10日被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于2019年1月2日释放,后继续执行强制隔离戒毒;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 年9 月26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从强制隔离戒毒所提回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 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后经南京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依法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被告人陈某甲,男,197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114197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南京市雨花台区**苑**幢**室(户籍所在地:南京市雨花台区**村**号)。被告人陈某甲曾因盗窃,于1990年5月31日被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曾因非法拘禁,于2012年8月22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 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9月23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顾某某,男,198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1061988********,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南京市鼓楼区**苑**园**幢**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南京市建邺区**路**号**幢**室)。被告人顾某某曾因赌博,于2014年4月4日被安徽省来安县公安局罚款五百元; 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4月3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日被该局决定取保候审,2019年5月2日被解除取保候审。2020年1月22日由我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1071983********,汉族,中专文化,个体装修工,住南京市建邺区**村**幢**号**室(户籍所在地: 南京市鼓楼区**街** 号**单元**室)。被告人张某甲曾因销赃,于2007 年6月14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4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 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123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南京市栖霞区**村**号**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南京市六合区**街道**社区**号)。被告人王某甲因涉嫌非法拘禁,于2018 年5 月12 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刑事拘留,次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5月12日被解除取保候审。2020年1月22日由我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方某某,男,199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 3201121997********,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南京市六合区**苑**幢**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南京市六合区**村**区**号)。被告人方某某因涉嫌非法拘禁,于2018年4月2 1 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1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5月20日被解除取保候审。2020年1月22日由我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平某某,男,198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1021981********,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南京市栖霞区**路**号**幢**室(户籍所在地: 南京市玄武区**苑**路**号)。被告人平某某曾因诈骗,于2012年1月12日被南京市白下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于2012 年9 月28 日刑满释放; 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 2019年10月25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徐某甲、钱某某、陈某甲、顾某某、张某甲、王某甲、方某某、平某某涉嫌诈骗罪、敲诈勒索罪、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于同年2月21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3月起,陈某乙(另案处理)先后以本市秦淮区**路**号**苑**座**室、玄武区**路**大厦**室为办公地点与他人共同设立南京*甲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后于2017年7月更名为南京*乙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陈某乙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并以该公司名义从事个人高利放贷活动。其先后与被告人高某、俞某某(另案处理)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借助诉讼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实施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套路贷”相关违法犯罪活动。被告人徐某甲、钱某某、陈某甲(陈某乙之兄)、潘某某(另案处理)、顾某某、张某甲、王某甲、方某某、平某某等人在明知陈某乙等人采用上述手段实施犯罪的情况下,仍介绍被害人“借款”;提供银行卡、账号、交通工具等帮助;协助制造走账记录等虚假给付事实;软硬兼施进行“索债”;协助以虚假事实提起诉讼。逐步形成以陈某乙为首要分子,被告人高某、俞某某为主要成员,被告人徐某甲、钱某某、陈某甲、潘某某、顾某某、张某甲、王某甲、方某某、平某某等人为一般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其中被告人高某参与诈骗1笔,涉案金额为35万元(未遂),敲诈勒索4笔共计24.8363万元,非法侵入住宅1笔;被告人徐某甲参与敲诈勒索1笔,涉案金额为4.03万元;被告人钱某某参与敲诈勒索3笔,涉案金额为12.5563万元(既遂)、8.55万元(未遂);被告人陈某甲参与诈骗2笔,涉案金额为36.691万元(未遂),非法侵入住宅1笔;被告人顾某某参与诈骗2笔,涉案金额为7.5563万元(既遂)、0.8万元(未遂),敲诈勒索1笔共计5万元既遂、4.2万元(未遂);被告人张某甲参与诈骗1笔,涉案金额为5万元(未遂),敲诈勒索1笔共计3.5万元;被告人王某甲参与敲诈勒索2笔,涉案金额为7.5563万元(既遂)、4.35万元(未遂);被告人方某某参与敲诈勒索1笔,涉案金额为7.5563万元;被告人平某某参与诈骗1笔,涉案金额为2万元(未遂)。

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 诈骗罪

1.2016年12月至2017年11月期间,陈某乙以打80万元借条并制造79万元银行流水等虚增债务的方式实际借款给被害人孙某甲人民币44万元。期间,陈某乙指使潘某某陪同孙某甲在银行取现35万元,又指使俞某某、被告人陈某甲将该35万元带回交于自己。借款到期后,孙某甲未还款,陈某乙、潘某某、被告人高某多次软硬兼施“索债”未果。后陈某乙为非法占有借孙某甲本金外的人民币35万,隐瞒事实,向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提起虚假民事诉讼,致该院作出错误判决。在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双塘派出所与秦淮区人民检察院调查期间,陈某乙又指使潘某某、俞某某作虚假陈述。后经秦淮区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再审,撤销原审判决。

2.2016年12月1日,陈某乙经被告人平某某介绍,以打2万元借条并制造银行流水等虚增债务的方式实际借款给被害人朱某某、李某甲人民币0.7万元,并安排俞某某等人上门查看住所。至2017年5月24日,朱某某、李某甲通过支付现金、向黄某某的农业银行卡以及陈某乙的微信帐户转账等方式共计还款人民币2.24万元。陈某乙在安排被告人平某某向朱某某电话“索债”未果后,为非法占有借朱某某本金外的人民币2万元,隐匿还款证据,向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虚假民事诉讼,致使该院作出错误一审判决。

3.2017年5月至7月间,陈某乙经被告人张某甲介绍并收取“辛苦费”2600元后,以打5万元借条并制造银行流水等虚增债务的方式,实际借款给被害人胡某某人民币17400元。后胡某某按照约定还款共计20000元时不再还款。被告人陈某乙为非法占有胡某某借款本金外的5万元, 隐瞒事实,向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虚假民事诉讼,又指使被告人张某甲不出庭作证,致使该院作出错误判决。后经再审,撤销原审判决。

4.2017年5月28日,陈某乙以打人民币2万元借条并制造银行流水等虚增债务方式,并安排被告人陈某甲收取“上门费”人民币800元后,实际借款给被害人夏某某人民币1.17万元。至2017年6 月27日,夏某某通过转账至许某某的支付宝账户还款共计人民币8610元后未再还款。2017年11月6日,陈某乙隐匿还款证据,向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提起虚假民事诉讼,致该院作出错误判决。案发后该院暂停执行。陈某乙等人欲诈骗被害人夏某某1.691万元未果。

2、​ 敲诈勒索罪

1.2015年7月15日,陈某乙、被告人高某以打4万元借条并制造银行流水等虚增债务方式实际借款给被害人陈某丙人民币2万元。至2015 年9 月9 日,陈某丙共计还款人民币2.05万元后未再还款。后陈某乙、高某以陈某丙违约为由,逼迫陈某丙签署与高某的15万元虚假租赁合同,及与陈某乙的10万元“还款计划”,并让陈某丙手捧现金拍照为证。后因陈某丙未按“还款计划”还钱,陈某乙、高某即采用换锁占房的方式“索债”,致被害人陈某丙于2015年12月30日筹集1.7万元转至陈某丁(高某母亲)的银行卡账户还款;致陈某戊(陈某丙之兄)于2016年9月22日代支付给被告人高某8 万元了结此事。被告人陈某乙、高某敲诈勒索共计得款人民币9.75万元。

2.2016年4月12日,经被告人徐某甲介绍,由被告人陈某乙、高某、徐某甲共同出资,并以被告人徐某甲名义打8万元借条并制造银行流水等虚增债务方式实际借款给被害人李某乙、姜某某夫妇人民币6.8万元。同时让二人签署虚假的空白租赁合同进行“担保”。至2016年6月10日李某乙、姜某某夫妇共计还款人民币4.5万元。2016年6月15日,陈某乙、高某以违约为由,强行开锁占房,致被害人李某乙被迫给三人共计还款人民币5.83万元, 又另支付徐某甲5000元了结此事。陈某乙、高某、徐某甲敲诈勒索共计得款人民币4.03万元。

3.2017年2月27日,由陈某乙以打2.1万元借条并制造银行流水等虚增债务方式实际借款给被害人娄某某人民币1.3万元。后因娄某某未按期还款,2017 年3月6日陈某乙即安排被告人顾某某前往娄某某住处,以在被害人家客厅过夜的方式向其软硬兼施“索债”。后因被害人报警敲诈勒索0.8万元未果。

4.2017年3月24日,被告人高某经被告人张某甲介绍,以打4.8万元借条并制造银行流水等虚增债务方式,由被告人张某甲取回1.8万元并收取“介绍费”1000元,实际借款给被害人吴某甲人民币2.9万元。后吴某甲通过微信转账给被告人张某甲2.4万元后未再还款。2017年4月17日晚,被告人高某、陈某乙、顾某某找吴某甲“索债”,并否认其曾通过张某甲归还了2.4万元的事实。迫使吴某甲从朋友处借款4万元归还给陈某乙、高某了结此事。被告人实际共同敲诈勒索被害人吴某甲共计人民币3.5万元。

5.2017年7 月11日,陈某乙以打人民币10万元借条并制造银行流水等虚增债务方式,并在安排俞某某查看住所后,实际借款给被害人李某丙人民币6.5万元。后李某丙累计还款人民币3.2万元。被告人高某、陈某乙又以其在其他小贷公司有借款、超期还款等为由认定违约,并安排被告人钱某某、顾某某、方某某等人以非法拘禁、软硬兼施等方式“索债”。至2017年8月25日,被害人李某丙先后向被告人顾某某、钱某某、方某某、王某甲四人合计支出10.8563万元,其中大部分由四人归还陈某乙,少部分以“好处费”截留。共计敲诈勒索李某丙人民币7.5563万元。

6.2017年9月1日,陈某乙以打人民币7万元借条并制造银行流水等虚增债务方式,并在安排被告人钱某某、顾某某取回3万元后,实际借款给被害人孙某乙人民币4万元。后,孙某乙累计还款4.4万元。2017 年10 月17 日,陈某乙再次以打人民币10万元借条并制造银行流水等虚增债务方式,实际借款给被害人孙某乙人民币5.5万元。至2017年12月6日,孙某乙通过自己和朋友账户转账给陈某乙、许某某的账户, 累计还款人民币9.3 万元。当日,陈某乙、俞某某二人又以孙某乙超期还款为由认定违约,逼迫孙某乙支付5万元违约金,并以俞某某名义打5万元借条,让孙某乙手捧现金照相为证。至2017年12月16日,孙某乙又被迫还款0.8万元后,不再还款。被告人共同累计敲诈勒索被害人孙某乙人民币5万元,未遂4.2万元。

7.2017年9月26日,经被告人张某甲介绍并收取“介绍费”人民币500元后,陈某乙以打人民币6万元借条并通过俞某某制造银行流水等虚增债务方式,在安排被告人钱某某查看住所收取“上门费”500元后,实际借款给被害人卓某某人民币3.9万元。至2017年11月22 日,卓某某向陈某乙的支付宝账户和王某甲的支付宝、微信帐户共计还款2.25万元,后无力偿还。陈某乙即隐瞒事实安排被告人王某甲多次前往卓某某家中以软硬兼施等方式“索债”6万元。后因被害人父母报警,欲敲诈勒索4.35万元未果。

3、​ 非法侵入住宅罪

1.2016年下半年,被告人陈某乙、高某在向被害人刘某某“高利贷”借款时,以高某名义签署虚假租赁合同进行“担保”。后因刘某某未按约定还款,自2016年11月10日始,陈某乙、高某强行开锁进入本市六合区**村**巷**幢**室,并雇佣吴某乙、徐某乙等人占据该房长达半年之久。

2.2016年12月2日,陈某乙以打30万元借条并制造银行流水等虚增债务方式实际借款给被害人王某乙、邵某某夫妇人民币20万元。同时让二人签署空白租赁合同进行“担保”。并安排被告人潘某某等人上门查看。因王某乙未按照约定还款,2016年12月14日,陈某乙即安排被告人陈某甲等人以换锁占房的方式“索债”,并使用虚假租赁合同,致出警民警无法判断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高某、徐某甲、钱某某、陈某甲、顾某某、张某甲、王某甲、方某某、平某某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经过、前科材料等书证;

2.证人张某乙、许某某、黄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高某、徐某甲、钱某某、陈某甲、顾某某、张某甲、王某甲、方某某、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制作的辨认笔录;

5.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调取的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陈某甲、顾某某、张某甲、平某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通过虚增借贷金额、制造银行流水、毁匿还款证据、并借助虚假诉讼等手段诈骗他人财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上述被告人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徐某甲、钱某某、顾某某、张某甲、王某甲、方某某等人借以“索债”为名,通过上述等手段敲诈勒索他人财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上述被告人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陈某甲等人借“索债”为名,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上述被告人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徐某甲、钱某某、陈某甲、顾某某、张某甲、王某甲、方某某、平某某共同实施部分上述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上述被告人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系犯罪集团。被告人高某在部分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是主犯。被告人徐某甲、钱某某、陈某甲、顾某某、张某甲、王某甲、方某某、平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徐某甲、钱某某、陈某甲、顾某某、张某甲、王某甲、方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高某、陈某甲、顾某某、张某甲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春明

2020年3月8

附:

1.被告人高某、徐某甲、钱某某现被羁押于南京市雨花台区看守所;被告人陈某甲、顾某某、张某甲、王某甲、方某某、平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住所。

2.全部案件材料。

3.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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