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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岭国故意伤害案)_开封市金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开封市金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汴金检一部刑诉〔2020〕98号

被告人高岭国,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9281973********,汉族,小学毕业,无固定工作,住河南省濮阳县**镇**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8月22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9年12月17日被开封市公安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12月31日被开封市公安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开封市公安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岭国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2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30日21时许,在开封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街**工地生活区,被告人高岭国因琐事与被害人李某某发生矛盾,在被害人李某某的**宿舍内,被告人高岭国将李某某及宗某某打伤。经开封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李某某伤情为重伤二级、宗某某伤情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证明、抓获证明等; 2、被告人高岭国的供述;3、被害人李某某、宗某某的陈述;4、证人张某某、夏某某等人的证言; 5、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6、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图及照片;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岭国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开封市金某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志敏

                                        2020年7月30日 

     

附件:1.被告人高岭国现羁押于开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光盘四张。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 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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