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哈五检一部刑诉〔2020〕225号
被告人高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103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五常市**乡**村**屯。2019年4月24日因贩卖毒品罪被五常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20年6月22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五常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3日经本院以涉嫌贩卖毒品罪批准逮捕。
本案由哈尔滨市五常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2月18日22时30分许,在五常市五常镇金三角生态园小区门前,被告人高某以1000元钱的价格(支付宝转账)贩卖给赵某某冰毒1包(约重0.6克);
2. 2019年12月25日8时许,在五常市五常镇宇晨小区门前出租车上,被告人高某以1000元钱的价格(支付宝转账)贩卖给赵某某冰毒1包(约重0.6克);
3.2020年4月7日17时30分许,在五常市五常镇比优特超市对面邮政旁变压器附近,被告人高某以500元钱的价格(微信转账)贩卖给赵某某冰毒1包(约重0.2克);
4.2020年5月17日18时46分许,在五常市五常镇福明小区北区门前,被告人高某以400元钱的价格(现金),贩卖给赵某某冰毒1包(约重0.21克);
5.2020年2月15日15时许,在五常市五常镇丽都宾馆北墙脚处,被告人高某以500元钱的价格(微信转账)贩卖给甄某某冰毒1包(约重0.2克);
6.2020年2月15日21时许,在五常市五常镇南二道街全盈超市门口处,被告人高某以500元钱的价格(微信转账),贩卖给甄某某冰毒1包(约重0.2克);
7.2019年9月17日13时许,在五常市五常镇宝立小区门口处,被告人高某以750元钱的价格(支付宝转账),贩卖给甄某某冰毒1包(约重0.3克);
8. 2019年9月29日20时许,在五常市五常镇金都洗浴门口处,被告人高某以500元钱的价格(支付宝转账),贩卖给甄某某冰毒1包(约重0.2克);
9. 2020年8月中旬的一天,在五常市五常镇福满小区门口超市处,被告人高某以500元钱的价格(微信转账),贩卖给赵某甲冰毒1包(约重0.2克)。
经侦查,被告人高某于2020年6月20日被公安机关依法拘传到案,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等;
2. 证人赵某某等人证言;
3. 被告人高某供述和辩解;
4. 鉴定意见;
5. 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向他人贩卖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宏志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十日
附:
1.被告人高某现羁押于五常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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